于某某诉王某某、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贵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已对原告于某某的伤残等级等事项鉴定完毕,而被告王某某、某某中心支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本人对此坚决不同意,其理由如下: 1.司法鉴定意见书完全依法进行,其鉴定机构是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前人民法院事先通知了王德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且鉴定时二被告也到了鉴定现场,在鉴定过程中,二被告也没有对鉴定事宜和鉴定机构提出任何异议。同时,鉴定过程中原告于某某完全遵循法医要求出具的病历等鉴定材料,过程透明公开,依据《司法鉴定通则》的规定,此鉴定结论完全合法有效。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二被告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应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司法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方可准许重新鉴定:(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的。 二被告没有提出证据证实本案的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具有前述情形,对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明显无法律依据。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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