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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校园伤害学校难辞其责


加入时间:2010/12/17 9:55:54

 

      【站长注】2010年12月15日齐齐哈尔新闻网和齐齐哈尔日报第六版法治专刊刊登

       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在校园、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事件时有发生。那么,学校等机构在哪些情形下应对校园伤害承担责任呢?近日,记者采访了黑龙江龙之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凤义

  -案例一:校舍不安全学校要担责

  小学生赵某在校上课期间,因教室窗框及玻璃脱落击中头部而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事后,赵某父母和学校协商,要求赔偿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项费用。

  解释:学校的校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教育法》规定:学校必须有符合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1款规定: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但疏于管理和缺乏相关的防护措施,致使在校学生受到伤害,因此应对学生遭受的损害以及所引起的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课外活动出事学校有责任

  周某是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在一次学校组织的野游活动中,周某没有遵守学校规定而私自离队,结果途中摔伤手臂,花了上千元医疗费。周某父母要求学校承担医疗费,但校方认为周某是因为不遵守学校纪律而受伤,与学校无关,不予赔偿。

  解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4项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因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具有一定潜在危险性的校外活动时,对学生负有严格的安全管理义务。

  本案中,周某在野游中不可能充分预见自己正处于一定的危险之中,而学校老师对此未能立即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故学校对周某摔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周某存在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的行为,也有过错,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三:教职工不作为学校亦有责

  小学生王某和张某课间时打闹,王某将张某推撞在墙上,张某门牙脱落,张某去医院治疗花了2000多元。张某父母要求王某和学校赔偿损失。但校方认为,学生之间打闹造成的伤害,学校无法预见,故赔偿应当由伤人一方负担,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教师在负责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课外活动或者管理校园秩序、学生生活秩序等工作时间内,由于教师对学生的不当行为没有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对教师不作为导致学生在校期间打闹受伤的,学校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王某和张某课间打闹,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都具有一定危险性,学校因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进行有效劝阻,结果导致张某受伤,学校对此须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案例四:教师行为不当学校要负责

  孙某是一名初一学生。一天上数学课时,孙某在课堂上看课外书,教师李某发现后令其罚站,孙某坐在座位上未动,李某又喊了他一次,随后朝孙某的脸上打了几个耳光。孙某眼镜被打坏,划伤了眼睛。孙某父母要求教师李某和学校赔偿,但学校认为是教师李某伤害了学生孙某,应由李某赔偿,学校没有责任,不予赔偿。

  解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9项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教师李某采取体罚的方式教育学生,其行为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及规范。由于李某是代表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他体罚孙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责任。

      记者 关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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