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家园-黑龙江杨凤义律师事务所(齐齐哈尔市法律类网站)
网站首页         精英团队         法律家园         新闻视点         法治社区         谈法论道         法律大全         百家争鸣         欢迎赐稿         合作伙伴        
法治之于国家

犹如健康之于身体

灵魂之于人类

我们将在法治理想的召唤下

捍卫法律的尊严

描绘法治的宏图、正义、责任

 

取暖期热户如何维权


加入时间:2008/12/18 12:49:34

 

   【站长注】2008年12月18日在《齐齐哈尔日报》第七版理论与实践上发表

      市民贾女士向本报咨询,居室温度不达标该如何维权。

  取暖期居室温度能否达标是热户普遍关心的问题,就此记者采访了杨凤义律师,他说,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黑龙江省《居民住宅供热室内温度计量检测规范》、《齐齐哈尔市供热管理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采暖期自当年10月15日始至次年4月15日止。在供热期限内,居民居室内6时至21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卧室门进深二分之一、距地面高1.4米处为检测点检测。

  供热期间如果居室温度不达标,热户应首先向辖区的供热单位投诉。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者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自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自用户投诉之时起72小时内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日起,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 其次如果供、用热双方因用热等问题发生争议且达不成一致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裁决。供热主管部门裁决前,供热单位不得单方采取限热或者停止供热的措施。如果供热单位既未采取改正措施又不履行赔偿责任的,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用户有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擅自增加或者减少供热管线或者散热器、擅自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擅自改变热用途、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和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等九种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赔偿。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杨凤义律师特别强调,连续三天以上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或是在整个采暖期内,长时间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应根据温差和累计时间,以标准热价计算,退还给用户供热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供热单位应按实际发生的停热时间,折算成标准热价,对用户予以补偿。

 
 
 
版权所有 杨凤义律师事务所
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路65号
电话:0452-2125148 传真:0452-2136111
邮箱:45854851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