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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四类约定无效


加入时间:2010/3/9 19:17:52


     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在离婚时会作出一些约定,但是却因为无法律效力,故当对方违反约定时,也难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1、约定一方或双方在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同样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2、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应及时支付,否则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涉及赠与不动产的,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为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日后归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3、约定给子女的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4、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此外,即便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但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随时变更自己的遗嘱,以死亡前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无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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