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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误工费用


加入时间:2009/10/4 0:56:37


     误工费系伤者因受伤不能参加工作或劳动,致使其不能得到或减少收入部分的费用。误工费用多少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因伤误工时间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假证明确定,且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时间需连续。受害人因伤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的定残日的前一天。这里应注意的是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病假证明必须加盖治疗医院医务处(科)公章而非科室专用章,未加盖医院医务处公章仅有医生签名的病假证明,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误工时间的证据使用。

     受害人就诊时,无论是不需住院时的检查、治疗,还是出院后的复查,确需休假的,都要求医疗机构开具明确的休假证明,一般是一次休假7天。7天期满后复查伤情还需休假的,仍必须要求医疗机构开具继续休假的证明。

     同时,在审查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休病假证明时,可以根据伤者受伤的实际部位参照公安部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人身损害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规定,确定原告的误工期限有无超过正常标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医生根据病人要求随意长期开具病假证明的情况存在。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用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要求原告出具出事前三个月的工资清单,出事后因治疗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出事后的工资清单,及相关的完税清单,以上证据均须加盖所在单位的公章,以审查其实际损失。如果原告提供的出事前三个月的工资清单的工资远远大于原告所属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则还可要求其进一步提供每月的纳税证明,以审查其证据的真实性。

站长注如果认为原告所出具的服务处所的证明不真实,被告可以申请法院调查

     受害者无固定收入的,有相关单位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日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在赔偿误工费用时,还应该明确以下几点:

     (1)要有损伤造成不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结果发生。

     (2)应明确损伤后暂时尚失劳动能力或在调解处理前已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时间

     (3)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停薪留职、下岗、内退、退休人员实际减少的收入也应赔偿。

     (4)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可以参照所在省统计局每年提供的统计数据确定。

     (5)农民、家庭妇女可以看作无固定收入的人看待。

       赔偿权利人在主张误工费时,得到支持的关键证据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假证明。

    第二,误工收入证明,即加盖用人单位财务公章工资损失证明。

    第三,主张误工费月工资在2000元以上的,还需提交相应月份(一般是提交伤害发生前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站长站】误工收入证明不是收入证明,而是因伤害被扣的收入减少的证明。通常表现为事故前后的工资对比、收入税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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