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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房屋、工资等财产信息查询方式


加入时间:2009/7/16 17:58:24


一、常见的银行存款隐匿、转移的方式和对策

二、存款信息查询

三、房屋信息查询

四、工资信息查询

五、保险信息查询

六、常见股市资金转移的方式

七、股票信息查询

一、常见的银行存款隐匿、转移的方式和对策

1.瞒天过海,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常见的情况有,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账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六个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是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予查询,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3)即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2.偷梁换柱,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

常见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银行转账方式就会留有记录),口头上声称该笔钱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但实际以自己或以他人名义存入其他银行。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是不准许当事人关于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当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并以此进行辩驳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辩论:

第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可能消费的数额,以及取款的目的。

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正常消费完毕。

第三,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第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

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

二、存款信息查询

不善良的人是需要经过认识和交往才能辨认出来,夫妻也是如此。世界上没有一成不变的人或事,情随境迁,等到某一天,你发现另一半已变得陌生,你可能会发现家里的财产情况也是模糊的。指望对方良心发现,在法庭上如实地坦白存款情况是幼稚的,因此,必须设法掌握对方名下的财产状况。

如果夫妻尚在一处居住,可以在对方没有完全防备时,发现对方存折或硬卡,将相关材料复印,或号码抄下。如果不知道对方开户账号,但知道在具体哪一家银行开的账户,一般也可以将储蓄信息查到。

如果通过正当途径即合法途径,想要了解对方的银行存款信息,必须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申请法院调查。现在,绝大多数银行已经完全拒绝律师持法院的调查令行储蓄查询了,查询银行储蓄信息只能通过法院。而法院因为业务繁忙,法官人数有限,不一定对于当事人的权益都能高度重视。因此,对于不知道存款的具体开户行和账号,法官一般会表示拒绝查询。从理论上说,只要知道某人的身份证号,通过银行的科技处,都可以将当事人的存款情况查清。从实践上看,只要能够确定当事人在某家具体银行有存款,都可以查到当事人的存款情况,但很难保证办事人员是否尽心尽力。另外,没有经验的当事人或律师只会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没有申请法院打印自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法官一般只要求银行打储蓄余额,而对于取款的历史记录不再过问,就有可能使得对方在法院查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隐蔽掉,因此,提醒当事人一定要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上请求法院打印存取款明细。

实践中,除了合法途径外,还有通过银行内部查询当事人存款的途径。站长认为,这是严重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行为,我们是不赞成当事人采用此类手段的。

三、房屋信息查询

实践中,有些人背着配偶不知道,在本市或外地又另购有房,但对购房情况有意隐瞒或事后却矢口否认,给主张权利的一方造成了障碍。

在目前的网络条件下以及法律实践环境下,仅凭自己的身份证去查另一方在一个城市的购房情况在绝大多数城市还不现实,因此,如果一点儿都不知道对方购房的坐落,即没有任何信息,只知道购了房,而想查到购房位置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

如果一点儿都不知道对方购房情况,可以先“兜圈子”,从对方资金流向上找。比如,对方的账户上在可能购房的某个时间点上有大额的资金外付,就有可能是直接付到房地产公司的。再比如,对方的某个账户每个月有固定数额的资金支出,就有可能是缴纳的房屋贷款或水电物业管理费用。如果一个人在外购房,只要仔细留心其生活起居习惯,一般总能发现一些线索。如果已经分居,或者对方非常慎重敏感,不露声色,没有破绽,也可以对其行踪进行调查,经过一段时间的分析摸排,通过对其出入的可疑房产处所的调查,下得结论。

实践中,此类情况大部分是一方知道另一方大概购买楼盘的方位,比如,某一个小区,但不知道具体房屋的坐落。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想诉至法院通过法院的渠道调查取证,可以每家每户的敲门排查或在门口守候以逸待劳。但是,如果小区规模巨大,几百上千套房产,或者是未竣工的小区,这个办法就不好使了。怎么办呢?小区规模再大,也是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来进行管理的,因此,通过物业的口子,也可以查出对方的房屋坐落。

现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函不太好使,《律师法》没有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保障,如果被调查单位拒绝配合,律师常常也是束手无策。因此,通常律师只是手持自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或调查函,往往会吃闭门羹,碰得一鼻子灰。这不是律师的无能,而是法律保障和社会现实的问题。因此,如果在物业有朋友通融,通常比律师持调查函调查管用,物业的朋友通融帮着查一下,也不违法,毕竟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只是谁都不愿意卷进官司,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罢了。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朋友,房产公司也没有路子,相关信息把握人员又是“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消极态度,可以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调查。一般对于法院加盖大红院印的调查令,一般的房产公司和物业公司还是会配合的,毕竟有意怠慢或不予配合可能会涉嫌“妨害诉讼程序的进行”,法院可以罚款,也可以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予以司法拘留。在这样的压力下,相关单位会“识实务”,通过计算机查到对方在小区的具体门牌号。

查到具体门牌号以后,再到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产的具体信息。比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介绍信甚至法院亲自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才能最终得到房产信息资料。

四、工资信息查询

离婚诉讼案件中,一方或双方的收入状况是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以及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重要因素。因为闹到离婚诉讼这一步,一般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就会存在很大的障碍,对于自己财产和收入状况,一般也不愿意透露。有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彼此对于对方的收入状况较为了解,对于对方所在的单位也比较熟悉,这样,调查或掌握一方收入相对容易。但是,也有一些当事人,由于在共同生活期间,不在意一方的收入情况,或对经济没有过多的防备心理,可能对另一方的收入情况不太清楚,这样,就有必要在诉讼开庭前调查另一方的收入情况。

1.律师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调查。
   一般情况下,律师凭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前往调查,对于较大的国营单位,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来说,还是较为配合的,还是能够提供相关的工资收信息。律师可以提前与欲调查单位的劳动工资科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再凭律师证件和律师所出具的介绍信前往调查。调查介绍信如下:

齐齐哈尔市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

XX管理局:

兹介绍某某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前往你处调查贵单位某某部门某某自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7月1日的工资发放情况(请打印工资收入发放明细)。

请予协助。

     此致

敬礼

                              (有效限 天)

                                          年月日

               备注:本介绍信只供律师调查专用,不作他用。

2.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

事实上,律师合法合理的取证要求有时不能得到取证单位的配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也缺乏有力的保障,因此,律师取证难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因此,在拟取证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的薪金收入情况,一般面对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被调查单位很少有不配合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因此,持法院的调查令基本上可以查清当事人的收入情况,一般正规单位也不敢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的证据。

调查令格式如下:

            调查令申请书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案号为(2009)建民初字第(36XX)号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刘某与赵某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本案争议焦点。因被告单位的要求,原告无法自行收集被告赵某的工资薪金收入,故特申请法院令调查收集赵某的工资收入情况。

拟调查单位:某公司

拟调查内容:赵某从2004年7月至2009年7月的薪金发放情况(请打薪金组成明细单)。

                                               申请人: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3.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对于没有实施律师调查令的地区,若对方当事人的薪金收入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较为重要,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的相关薪金收入情况。

   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的格式如下:

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案号为(2009)建民初字第(36XX)号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刘某与赵某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本案争议焦点。因被告单位的要求,原告无法自行收集被告赵某的工资薪金收入,故特申请法院令调查收集赵某的工资收入情况。

拟调查单位:某公司

拟调查内容:赵某从2004年7月至2009年7月的薪金发放情况(请打薪金组成明细单)。

                                               申请人: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五、保险信息查询

随着时代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家庭有了保险理念,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进入了越来越多的家庭。因为有经济利益的纷争,在离婚时,保险利益如何查询和划分也在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中得到关注。

家庭保险可以分为家庭财产保险和家庭人身保险。一般情况下,因为财产保险与人身关系相分离,并且保险利益与被保险的财物关联,因此,在离婚时一般不会引起争议。但人身保险则不同,由于牵涉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人身权益,因此,在离婚后或发生保险事故后,往往会引起纠纷。

如果要查询对方当事人的保险情况,最好能更多地了解对方关于保险缔结的相关信息,比如,保险证(合同)号,签订合同的日期等等。

实行调查令的地区,律师只需要凭法院开具的调查令即可到相关保险公司的法律部(室)进行接洽联系。如:

调查令申请书

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案号为(   )民初字第(   )号原告        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本案争议焦点。因法律法规限制,原告无法自行收集被告保险资料,故特申请法院调查令收集:

2009年7月15日,张某在中保人寿保险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保险证号为XXXX的保险合同及相关保险资料。

拟调查机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

申请人:

二OO  年  月  日

若在没有实行调查令制度的地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调查申请书格式如下:

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案号为(   )民初字第(   )号原告        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本案争议焦点。因法律法规限制,原告无法自行收集被告保险资料,故特申请法院调查令收集:

2009年7月15日,张某在中保人寿保险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保险证号为XXXX的保险合同及相关保险资料。

拟调查机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

申请人:

二OO  年  月  日


六、常见股市资金转移的方式

1.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

2.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

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在于不再赘述。但提醒当事人的是,股市信息的查询相对于银行存款查询相对宽松,一般来说,只要凭借法院的调查令即可到相关证券管理、经营机构查询,因此,隐匿得呈的可能性不大。此外,只要打出资金对账单,便可看出一方资金数额流量。没有实行调查令的地区,可以申请法院到相关证券管理和经营机构查询股市交易对账单即可。

七、股票信息查询

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股民数量发展速度非常迅速,许多离婚案件都会涉及股票分割问题。

查询股票情况,一般同时需要了解被查询人的股票交易情况和资金进出情况。一般炒股者会在某银行开设一个资金账号,若需向股市投入资金,会将现金转账或通过柜台注入资金账号内,若需购买某支股票,则下指令动用资金账户内的钱购买。这样,资金账户内的钱减少,但同时会拥有股票。若抛售某支股票,交易完成后,售股的钱会继续注入资金账户,这时,炒股者拥有的股票数量减少但资金账号内资金量增加。若当事人欲取现金,则通过银行将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出或提现即可。

如果知道对方在哪一个证券所开户,可以委托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或直接申请法院到证券公司调查,找印有股票交易的资金对账单,或直接去开户银行打印股票交易的对账单。
   目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上海和深圳两个分公司。
如果不知道对方在哪一个证券公司开户,也没有关系,只要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就足够了,只是稍麻烦一些。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去中国证券上海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深圳结算公司调查对方的股票交易明细。通过这两个公司,可以查到对方所有的股票交易记录,但是如果想查到对方的资金账户的情况,还需要在这两个公司查出对方的开户证券公司,再次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去具体开户的证券公司调查资金对账单。最后,将对方帐户内的股票市值及资金账户余额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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