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任某向本网咨询,任某所在的楼房共六层,底层为商业用房,产权属某实业公司所有,二至六层为居住房。现实业公司将底层部分的填充墙拆除,地面部分下挖至0.9—1.2米深,准备增建夹层,由此任某等产权人与实业公司发生纠纷。实业公司负责人说,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经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做出鉴定认可,结论为夹层施工对主体未造成明显的结构性破坏,目前不影响居住和使用安全,我公司是按法定程序进行的,属合法行为。问:在未征得任某等楼上住户同意的情况下,实业公司的改造行为是否违法? 本案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0条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为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两方面的权利。实业公司对房产的专有部分仅指由建筑材料组成的四周上下均为封闭的建筑空间,该空间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必须具有独立性,除此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均为共有部分。也就是说,实业公司的专有部分范围是墙壁、地板和天花板之间所围成的建筑空间,不及于地板以下。在区分所有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地板以下属于共有部分。 根据《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8条的规定,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分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也就是说,实业公司改建共有部分,即使取得城市规划建设部门的许可,也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性,但如未征得其他区分所有权利人的同意,其行为仍应认定违法。 因此,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理论和法律规定,实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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