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某向本网咨询,李某所有的房屋一直由其同事曹某无偿居住,现该房屋正好处于某房地产公司的拆迁范围之内。于是,该房地产公司与李某订立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一直居住在此的曹某认为二者侵犯了自己的居住权,要求得到补偿款。问:曹某能否得到补偿款?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只有被拆迁人,即房屋所有人,不包括房屋使用人。被安置的对象是房屋使用人,包括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也就是说,作为非房屋的所有人,若想取得安置的权利,只有成为承租人之后方能都有。其他人包括无偿使用人等都没有获取安置及补助的权利。曹某在本案中既不属于所有人,也不是合法的承租人,无权要求对其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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