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家园-黑龙江杨凤义律师事务所(齐齐哈尔市法律类网站)
网站首页         精英团队         法律家园         新闻视点         法治社区         谈法论道         法律大全         百家争鸣         欢迎赐稿         合作伙伴        
法治之于国家

犹如健康之于身体

灵魂之于人类

我们将在法治理想的召唤下

捍卫法律的尊严

描绘法治的宏图、正义、责任

 

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条件


加入时间:2010/8/13 11:41:32


   1、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协议内容违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18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2、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1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应在调解书生效后二年内提出,此期间为不变期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184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的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版权所有 杨凤义律师事务所
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路65号
电话:0452-2125148 传真:0452-2136111
邮箱:45854851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