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协议内容违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18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2、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1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应在调解书生效后二年内提出,此期间为不变期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184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的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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