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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可以扣 但不可以随意扣


加入时间:2010/8/12 1:34:03

 

  东北网齐齐哈尔2010年8月11日讯 孙某是建华区某中型个体超市员工,今年4月的一天,在孙某当班期间,超市丢失了价值5000元的名烟和名酒。案发后,超市老板王经理立即拨打110报警。由于案发当日超市摄像设备发生了故障,无法工作,所以没有记录下小偷的盗窃过程。事后,王经理扣发了孙某1至4月的工资和4月份当月奖金,共计5000元,以弥补经济损失。孙某不服,将雇主王经理告上法庭。法庭上王经理认为,孙某在工作时没有履行员工应尽的义务,致使贵重商品丢失,使超市蒙受经济损失,所以孙某应对超市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孙某今年1至4月的工资和4月份的奖金共计5000元,全部扣除正好可以抵偿超市损失。

  孙某认为,雇主王经理无权扣发自己今年1至4月的工资,但可以扣发4月份的奖金。 -律师观点

  龙之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凤义认为,这个案件首先要看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案中,孙某虽工作期间未尽责致使超市丢失商品,造成5000元的经济损失,但实际在孙某与王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扣除工资的相关规定,故雇主王经理无权扣发孙某1至4月的工资。

  杨凤义认为,奖金的设立是对员工工作的一种激励,促使员工兢兢业业工作,尽心尽责地完成本职工作。相应地,如果员工有违反超市相关规章制度或因疏忽大意致使超市商品丢失,雇主可以扣发其当月或当年的奖金以示惩罚。因此,雇主王经理可以扣发孙某4月份的奖金作为惩罚。

  杨凤义强调,因雇员本人原因给雇主造成经济损失的,雇主有权要求雇员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雇员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一般的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雇员当月工资的20%。由于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雇主因合法情况扣减雇员工资的,也应当支付雇员最低工资。所以,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齐齐哈尔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作者: 关志达    来源: 东北网-齐齐哈尔日报     编辑: 魏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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