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家园-黑龙江杨凤义律师事务所(齐齐哈尔市法律类网站)
网站首页         精英团队         法律家园         新闻视点         法治社区         谈法论道         法律大全         百家争鸣         欢迎赐稿         合作伙伴        
法治之于国家

犹如健康之于身体

灵魂之于人类

我们将在法治理想的召唤下

捍卫法律的尊严

描绘法治的宏图、正义、责任

 

离婚时婚后按揭购房的分割


加入时间:2010/4/17 15:04:56


    一、分割原则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夫妻没有特别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是以一方的名字购买,登记在一方的名下,夫妻之间如果没有就该房屋权属进行另外约定,那么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权属证书既房产证虽然抵在银行,但并不影响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对离婚时按揭贷款取得房产如何分割,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首先,双方可以对房产归属以及债务进行约定。

    其次,协商不成,根据公平原则,对没有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此时需要对房产进行评估

    站长提示:    

   ①得到房产一般需要承担房产相应债务。

   ②一般没有完全产权的房屋,协商不成归属的,法院不会判决归属,等得到完全产权可以再次起诉.

   二、分割办法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由三部分组成房屋首付款、已还银行的贷款本金、离婚时已付房款所占房产比例的增值部分。

     法院会根据具体的诉讼的要求及具体情况,判决房屋归属,判决后可以依法变更房屋所有权人,按揭贷款银行则可依据法院判决变更按揭人,剩余的按揭贷款由新的义务人继续偿还。
    具体处理时,法院会将已缴按揭款和首付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离婚前所交按揭贷款和首付款的百分之五十的款额,然后减去剩余贷款的本金,得出房屋的增值额,将增值额再各分给百分之五十,前面提到的剩余贷款余额的本金即月供由实际取得房屋产权人承担。当然,在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受案法院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用其他的处理方式。

 
 
 
版权所有 杨凤义律师事务所
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路65号
电话:0452-2125148 传真:0452-2136111
邮箱:45854851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