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第42条和第67条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的规定,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履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