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讯,近日,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严金招要求被告梅初华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原告严金招与被告梅初华曾一同合伙经营游戏厅,后被告分别于2007年10月、11月间两次向原告借款,并分别出具7万元和5.5万元的借条给原告,但借条中未载明还款期限和利息。后经原告催取,被告分文未予偿还。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2.5万元,以及自借款之日起按10‰的利率计付的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的经济并不宽裕,原告在不能合理说明被告借款用途的情况下,两次向他人借款共计10万元转借给被告,且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已超出了一般朋友的信任程度,与常理不符。鉴于被告提出两笔借款系原、被告一同赌博时发生的借贷关系,因此,法院认定不能仅凭唯一且存在多处不符常理的借据而认定原、被告间存在合法的借贷事实。(刘志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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