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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前爱子溺水身亡 18年后向游乐园索赔 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加入时间:2008/10/21 21:33:53

 

      人民法院 报10月20日讯  18年前,年仅7岁的儿子在游乐园游玩时溺水身亡,18年后,父母以事发之时游乐园管理和救护不当为由起诉到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20万元。今天,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上述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夫妇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从1975年起在通县工作,1990年8月17日,王某所在单位组织员工去九龙游乐园游玩,允许家属随同。为此,王某夫妇带着年仅7岁的儿子和几名同事一同前去游玩。

    庭审中,王某回忆,九龙游乐园当时在北岛建了个景观,从园内通往北岛之间有一条路,夏天雨水多时水库水位上涨,把这条路淹没后就形成“水中桥”。事发当天,王某一行人到水边游玩时,看到许多游人通过水面从南岛走到北岛,水的深度约刚到膝盖,岸边没有任何警告提示,也没有阻拦,他们就在此处拍照后,蹚水前往北岛。行走过程中,王某一回头突然发现儿子不见了。意识到孩子可能是落水后,王某等人急忙给打捞队打电话,等把孩子捞上来时,孩子已经没有了呼吸。

    九龙游乐园的代理人则表示,王某之子死亡日期是1990年8月17日,根据我国民法规定,人身伤害死亡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而现在已经过去了18年,早已过了诉讼时效。此外,王某之子溺死时年仅7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正是王某夫妇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才导致儿子死亡,王某夫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外,九龙游乐园通往北岛的水面有固定通道,设置了防护栏和安全提示,王某夫妇所谓的“水中桥”根本不存在。(崔  亮)  

法官说法

索赔须及时 超时不支持

    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是原告夫妇的诉讼请求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游乐园方面坚称该案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王某夫妇则称事发之后,他们一直处于悲痛之中,直到今年才意识到儿子之死是因为游乐园在管理上存在过失,因此其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夫妇认为游乐园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致使爱子溺水死亡,因此其应在诉讼时效有效期内向游乐园提出赔偿请求,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案中,王某夫妇事发18年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曾经中断或中止,故对于王某夫妇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为此,法院驳回了王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张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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