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讯,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盛某与徐某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判令被告盛某返还原告徐某购车款36680元,赔偿原告徐某在其与陈某纠纷一案中的损失477.5元。
盛某与徐某于2006年12月签订了一份非营运“桑塔纳”轿车的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徐某支付了购车款36680元,盛某则交付了轿车和已年检至2007年12月的行车证。2007年4月,徐某又将该车出售给第三人陈某,双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查询得知该车强制报废期为2006年12月,车已被强制注销,属于禁止交易车辆。法院审理确认陈某与徐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无效,并判决徐某返还陈某购车款及由徐某承担诉讼费用955元。今年7月,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盛某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盛某返还购车款和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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