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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只卖不租业主状告物业 法院判决出售车位合法


加入时间:2008/10/21 21:39:12

 

作者:记者 张晓敏 通讯员 徐德利  发布时间:2008-10-14 08:27:49


    人民法院报讯  一业主在承租使用小区车位三年后,被物业公司要求购买车位,于是业主以物业公司强行变卖车位属违法为由将物业公司及其上级单位某开发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自己对车位的承租权和使用权。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该业主的诉讼请求。

    市民李某于2002年在某住宅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据李某称,2004年4月,自己与负责小区物业的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车位租赁协议》,承租了一个车位,后来一直使用了近3年。2006年下半年,物业公司的上级单位某开发公司突然要求自己购买车位的所有权,而且物业公司还以此为由停止与自己续签《车位租赁协议》。李某认为,诉争车位属于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被告公司对该车位没有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其强行变卖车位属违法行为。为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车位的承租权和使用权。

    对此,被告开发公司表示,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对诉争车位的归属作出约定,诉争车位所属车库面积并没有列入公摊面积,其所有权应归公司所有,其有权出售或是出租。如今李某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的《车位租赁协议》早已过期,双方并没有续约,并且公司已经取得了诉争车位所在车库的所有权证,因此不同意业主李某的诉讼请求。被告物业公司也表示,李某租用的车位租期已满,其无权继续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作为诉争车库的所有人,通过出售的方式约定车位的归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原告与被告未就续租问题达成一致,因此原告要求确认其对诉争车位继续享有承租、使用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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