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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关于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管理范围的通知


加入时间:2008/12/15 0:52:20
【标 题】
关于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管理范围的通知
【发文号】
齐医险发〔2006〕35号
【颁布单位】
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
【颁布日期】
2006-10-26
【时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医疗保险局(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他们经济负担,体现医疗保险制度的优越性,从今年11月1日起,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管理范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可以参加医疗保险,有用人单位的,可随用人单位一起参保;无用人单位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保。
    二、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在治疗过程中需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结算办法按我市现行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四、参保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就诊制度,其定点医疗机构暂定为齐齐哈尔市第七医院。
    五、根据相关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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