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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部分诊疗项目和津贴支付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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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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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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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
200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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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 |
有效 |
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减轻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经济负担,更好地体现生育保险政策的优越性,结合2006年度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现对生育保险部分诊疗项目限额支付标准和多胞胎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予以调整,新标准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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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项目名称(次/人) |
限额支付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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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环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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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环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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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吸 |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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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流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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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产 |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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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扎 |
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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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刮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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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产 |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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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 |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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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 |
1800 |
二、多胞胎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参加生育保险晚育职工多胞胎生育的(须符合黑龙江省生育政策),其女工生育津贴按6个月支付,以女职工所属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三、有关要求:
1、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生育保险政策,合理检查、规范用药、合理治疗,杜绝过度医疗,切实为参保职工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2、诊疗费用低于限额支付标准的,必须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录入生育保险信息系统。
3、如发现冒名顶替、套取基金等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政策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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