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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欺负人时,民警该帮谁?


加入时间:2014/1/13 22:52:02
 

作者:郭剑

 

中国公安部最近出台“三项纪律”。这“三项纪律”是:公安民警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决不允许酗酒滋事;决不允许进夜总会娱乐。公安民警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先予以禁闭,并视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责任。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能感觉,这三项纪律的出台是正能量。但是,中国公安部为什么有必要出台这三项纪律?要解决什么问题?答案很快就出来了,因为要用这个正能量改变负能量。那么,负能量就是:有些公安民警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有些公安民警酗酒滋事;有些公安民警进夜总会娱乐。

公安民警是公职人员,头顶着国徽,身穿着警服,到夜总会搂小姐,的确不成体统。不要说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在世界上头号资本主义国家的美国,出现这等事儿也是不允许的。在美国,不是不让警察去夜总会消费,您去了就去了,可别穿着警服去。穿着警服泡妞,怎么也说不过去。前不久,纽约的一位华裔警员嫖娼,办完床上的事儿之后不给钱,被揭发后的结果是什么?开除!

但是,问题出来了。一个疑问接着一个疑问,第一,夜总会这种娱乐场所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如果是合法的,警察作为一个公民,为什么不能进去消费?如果是非法的,为什么不取缔这类娱乐场所?第二,公安民警作为执法者,下班之后还是不是执法者?总不会一天24小时都在执法吧?在其娇妻面前,丈夫上班的时候是警察,是执法者,下了班就是丈夫,不是执法者。那么,下班之后,或者休假期间,没有执法权了,一介平民了,进出合法的娱乐场所有什么不可以?

所以,公安民警决不允许进夜总会娱乐这条纪律本身就没有说明白。从字面上理解,好像是一旦当了公安民警,就被职业所限,被剥夺了参与某些娱乐项目的权利。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说中国公安部不允许公安民警到夜总会娱乐的纪律是件好事,那么这条纪律是否可以推荐到政府其它部门?比如,高法、高检、海关、税务局、城管……。民众想看到的,或许是一个和谐的清明社会,不仅公安警员不能穿着官衣逛夜总会,所有的公务人员都不能穿着制服、头顶国徽要夜总会泡妞。

至于酗酒滋事,那是一件有伤大雅的事儿。不论是什么性质的政府,执法者都代表着公权力。执法者在公共场合酗酒滋事,本身就是对公权力的玷污;犯事者当然要受处罚。在美国,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在取缔和打击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行动中,美国上至部长、下至影星,都有一些人在警察局留有犯罪记录。但是同时也必须说清楚,不论是不是警察,任何人在公共场合酗酒滋事,都是违法治安条例的。试问,警察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到底是违反了治安条例?还是违反了纪律?

最后再来看“见危难不勇为”,这是最严重的问题。第一,面对群众危难而不勇为,那是背离公安民警的天职,可不仅仅是违法纪律而已。违法纪律,写个检讨,下回改正就可以了。但违法天职则不然,违反天职就要受到最严厉的处分。

什么是天职?对“天职”最初的解释是上天的职任,四时运行、万物生长就是天职。《荀子·天论》:“不为而成,不求而得,夫是之谓天职。” 天职生植,圣职教化,天职举则四时行,圣职修则万方理。

对天职的延伸解释,就是应该干的事儿。抓老鼠是猫的天职,见群众危难而勇为是公安民警的天职。不抓老鼠的猫,你还养它干什么?见群众危难而不勇为的公安民警,还能继续担任这个神圣的公职吗?

还有一个问题很关键,当街头小商贩与城管人员发生冲突,而说不定再次发生延安城管暴踹小贩脑袋,至其危难境地的时候,公安民警是否也应该挺身而出,救助小贩,阻止城管的恶行呢?因为“勇为”两个字说的还不够明白,“勇为”从字面上看,就是勇敢地上去参与、茬和事儿,到底帮谁不知道。公安民警在上述假设情况下如果箭步如飞地过去帮助城管暴打小贩,那不也叫做“勇为”吗?

来源:qcbk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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