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钟海之
当舆论场深陷争执,唯一不能亵渎的就是“法律”。
沸沸扬扬的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案,在大陆央视播出其承认收受黑钱、未经核实发表文章,并“认罪”、“悔罪”的报道后风向陡转。当事人“认罪”让媒体伦理成为众矢之的自是咎由自取,新闻业中丑陋的一面见诸公众,亦让行业自身必须深刻检讨。但当人们抨击虚假的丑恶,张扬正义时,仍然需要检视这起事件中那些不应被忽略的过程。
首先,正如本报在此前的评论中所指,长沙警方抓人依然存在程序瑕疵。一起对某个公司造成损失的案件,让警方以非常态的“诱捕”、未经讯问直接抓人的程序处理,就势必面临舆论对“刑讯逼供”以及偏袒涉事企业的质疑。
而央视播出陈永洲的“认罪”录像,也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大陆《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1996年中宣部等部门更是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要求:“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有倾向的报道”。而此番官媒发布警方还在审理、未经法院审判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等于是通过媒体对其进行审判,这显然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而冲动的舆论更要接受惩罚。在记者被抓后,媒介同行群情激愤,剑指警方,却不去问记者本身是否违规。网络上不少“公知”更将此与舆论自由联系起来,大有声讨之势。舆论不问事实而冲动、盲动,必然于被动之中,丧失判断事物的标尺,于个体而言是没有主见,于媒体而言则会丧失“公信”。
而在陈永洲被拘后连发两篇“檄文”要求放人的《新快报》更在陈供认收受“黑钱”后难逃其咎。在不到一年时间内先后发表针对同一家大型国企的负面报道,不是陈永洲一个记者能做到的,其直属领导乃至整个报社都脱不了干系,必将成为另一个重点调查对象。而更让人感兴趣的是,到底是谁向陈永洲行使贿赂,其背后又是否有人指使。这个指使之势力与中联重科之间又有着何种矛盾纠葛。
这场大起大落的新闻事件,是一出不折不扣的悲剧。它折射出的是,从官方到媒体到舆论对“规则”的违背,对“法律”的不恭,成熟的现代社会是一个谨遵“规则”(不是潜规则)、严守“法律”的社会,当舆论场深陷争执,唯一不能亵渎的就是“法律”。
来源:qcbkw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