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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棚改回迁高层细则出台 部分费用免收


加入时间:2008/1/2 17:02:16

      棚户区居民就地回迁高层住宅如何安置?齐齐哈尔市政府办公厅7月13日颁发的(2009)63号文件出台的《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关于安置高层住宅的补充规定》,对此做出了详细的回答。

     该规定指出,当就地新建多层住宅楼不能满足被拆迁人需求时,拆迁人可以给予高层住宅安置。被拆迁人就地回迁高层住宅确有困难或者不同意的,拆迁人易地给予安置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分别是:45平方米、56平方米、67平方米、78平方米。原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在40-50平方米的,按不低于56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在50-60平方米的,按不低于67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在60-70平方米的,按不低于78平方米安置。

     规定指出,被拆迁房屋为平房的,其原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或无证房屋建筑面积按50%折算的建筑面积与新安置高层住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拆迁人应按原房屋重置价格与多层住宅的本体工程造价收取差价款。

     被拆迁房屋为楼房的,原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与高层住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拆迁人应当免收差价款。

     被拆迁人在六层(含六层)以下安置的,就近靠标准户型所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拆迁人按高层住宅的本体工程造价收取投资款。被拆迁人在七层(含七层)以上安置的,就近靠标准户型所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拆迁人按高层住宅的成本价格收取投资款。

     被拆迁人按上述规定依据原房建筑面积上靠标准户型后还可以自愿上调一个户型,其新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高层住宅成本价交纳。被拆迁人安置房屋上调户型后,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其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高层住宅市场价格购买。

     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超过78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原房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其新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高层住宅的成本价交纳。

     该补充规定还指出,被拆迁人选择高层住宅安置用房确有经济困难,且家庭主要成员中具有符合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被拆迁人选择高层住宅安置用房的,可免交五年的物业管理费。被拆迁人在免交物业费期间房屋发生买卖,购房人应按规定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

     高层住宅的本体工程造价、成本价格、差价款及楼层差价,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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