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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劳动关系 法律再出手


加入时间:2008/11/9 21:45:52

 

作者:本报记者 宁 杰 本报通讯员 谢兆忠  


        实施条例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操作性

    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重要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9月18日公布施行,条例6章38条,旨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操作性。这是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建设中的又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在建设以劳动合同法为基础,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配套的劳动合同制度法律法规体系进程中迈出了新的重要步伐。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虽然其一些具体条款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这部法律对于规范劳动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有资料显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达到了“两升一降”的效果,即劳动合同签订率上升,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上升,短期劳动合同数量逐步下降。据26个省(区、市)调查统计,上半年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至96%,比去年底上升3至8个百分点;今年1至6月,全国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人数比去年底分别新增770万人、365万人、875万人、852万人、677万人,全国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610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1%;从各地情况看,一年以下期限的劳动合同数量明显减少,三至五年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数量明显增加。 

    不过,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各方对其规定的理解上也产生了一些分歧,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效果。分歧主要集中在三方面: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不是“铁饭碗”、“终身制”?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不是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两者能否同时适用?

    为了解决这些分歧性问题,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始组织力量研究起草实施条例,并多方征求意见。2008年5月8日至5月20日,实施条例草案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82236条。与此同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组织力量到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听取了部分企业和劳动者的意见。

    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施行。条例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拼图中加上了重要一块。 

       赔偿补偿是否都该拿

    张女士在某保洁公司做保洁员,双方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今年是第四年,当公司得知张女士已怀孕,便以其已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解除劳动合同。张女士不同意,双方产生纠纷。有人告诉张女士:根据今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而你尚在孕期,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还应按前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呢?张女士请教其他人,结果说法不一,有的认为只能获得赔偿金,有的则认为经济补偿和双倍赔偿皆可获得。

    解除合同时的经济补偿和违法解除合同情况下的双倍赔偿,二者关系如何处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争议,人们认识并不一致。为了解决这个分歧,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不想签合同怎么办

    小王在一家企业打工,干了几个月后,小王不想干了,由于双方为劳动报酬问题发生争议,于是小王申请进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关在调查时,发现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当初企业向小王提出要签订劳动合同时,小王拒绝签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那么这家企业是否应该向小王支付两倍工资呢?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量增长,其中很大一部分涉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争议。像小王这种情况,本人不愿签合同的也并不少见。

    为了规范用工关系,也促使劳动者理性维权,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如果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工资”到底指哪些

    刘先生在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工作1年后刘先生发现事务所一直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事务所应当向刘先生支付经济补偿。事务所同意支付,但双方就标准问题发生争议。刘先生每月工资2000元,事务所提出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刘先生支付2000元经济补偿。而刘先生提出,他每月还有奖金等共1600元,因此应获得3600元的经济补偿。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实施条例对经济补偿标准做了进一步具体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因此刘先生应当获得3600元的经济补偿。

    应当注意的是,“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而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实施条例三亮点

       □ 王成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规,它在功能上有三大亮点:明确、释疑、补充。

    一是明确。条例集中表述了订立和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针对社会上存在的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实施条例归纳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虽然这些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中都有规定,但实施条例采用集中表达的方式,更加明确了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类劳动合同。

    二是释疑。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一些分歧,如经济补偿与赔偿的“竞合”如何处理,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等问题,实施条例做了具体规定,解决劳动法律实践中的认识分歧。

    三是补充。对劳务派遣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补充规定。为防止劳务派遣单位规避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标准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进一步细化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都属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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