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不到位 就可以拒交物业费?
律师认为:此举没有法律依据
【站长注】2010年7月7日《齐齐哈尔日报》第六版法治专刊刊登
近年来,因业主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延交或拒交物业费,从而引发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发生纠纷、对簿公堂的案子屡见不鲜。那么,现实生活中,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就可以拒交物业费吗?近日,就这一话题,记者采访了我市的两位律师。
龙之门律师事务所杨凤义律师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42条和67条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以看出,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尽的义务,不能因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到位等原因而拒交物业费。
杨凤义认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后,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严重不符合协议约定或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强制性物业服务标准,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减收或免收物业费。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和第15条的规定,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海珊律师事务所乔海山律师说,业主“因物业服务不到位而拒交物业费”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主要义务。只有在业主充分交纳物业费的前提下,物业公司才能够提供优质服务。
乔海山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尽管物业公司没有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服务,存在违约行为,但完全拒绝交纳物业费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律师建议,物业公司首先应提高服务质量,如果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要求提供令业主满意的服务,相信绝大多数业主还是会遵守合同约定按时交费的。记者 关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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