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非所有生效的裁判都可以再审,以下三种情况不能申请再审: 1、按照特别程序(认定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无主财产、宣告死亡失踪、选民资格案件)、督促程序(支付令)、公示催告程序(支票丢失公示后的除权判决)、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2、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再请再审: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立案再审;对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行起诉。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但是,法院、检察院对这类案件,仍可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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