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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债务执行唯一一套住房的3个条件


加入时间:2016/4/11 20:05:22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正式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了针对金钱债权执行和非金钱债权执行唯一一套住房的不同条件:
1.针对金钱债权的执行唯一一套住房的3个条件:
本条对被执行人保障力度大一些,列举了可以执行的三种情形:
①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须的居住房屋的。
如被执行人是老人,其名下虽有一套房子,但是其儿女的房子多,足以保障其生存,此时再对其保障就没有必要。
②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他名下的其他房产的。
也就是说,本来被执行人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但是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为了逃避债务,其转让、转移自己的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这不属于保护的对象,因为你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
③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如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临时的周转房。
但提供可居住的房屋在大城市会比较困难,因为找到合适的、适当的房源是比较困难的事情。所以该条又规定了一个选择性的方案就是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8年租金的。这是因为,考虑到被执行人向当地政府申请被保护,需要一定的周转时间,所以规定了5-8年的期间。
【注意】如果被执行人比较配合法院的执行或者申请人愿意多扣租金的,可以扣8年。如果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甚至抗拒执行,我们就会少扣除一些,扣除5年也是可以的。这实际上是建立了一个激励配合执行的机制。
2.针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唯一一套住房的条件:
这类案件中,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但是考虑到被执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个周转期,所以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如果3个月的宽限期过了,还是拒不搬出,人民法院只有强制其迁出。
【解读】
1.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
2.这种居住权是被执行人及所抚养的家属生存所必须的,否则,就不属于必要的保障。
3.这个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谓“救急不救穷”,被执行人最终居住权的保障还是要靠当地政府的各种救济保障机制,就是说应当向当地政府申请社会保障,而不能让本来应当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全部转嫁给申请执行人。
4.被执行人不能利用法律对他生存权的保障来逃避执行。我们通过充分调研发现,很多案件中,被执行人本来有几套房子,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一做出来,被执行人意识到自己马上要输官司了,就赶快卖房,把自己名下的房屋全部转让、转移,有的转移到自己子女或者自己父母名下,等人民法院执行的时候,被执行人称自己只有一套房子,不能执行。
5.现在北京、上海房价上涨比较快,一些房屋的所有人把自己房子出卖以后,买受人把价款全部交付。经过一段时间后,卖方的人一看房价上涨,就不愿意交付房屋了。这个时候,买受人就打官司,要求卖方交付房屋。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有效,限定出卖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买受人交付居住的房屋,等到法院执行的时候,他说我就只有一套房子,你不能执行。在这类案件中,出卖房屋是当事人能够预料的风险范围,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又以这个理由对抗执行,就没有依据了。因为这违反了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自己过错行为而获得利益这样一个法律基本的原则或者原理。
:关联法条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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