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被执行财产的调查,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在第二百二十七条中明确了执行中可以采取搜查措施,以查明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民事诉讼法 > 若干问题的意见》 ( 以下简称《意见》 ) 就被执行财产的调查未作出任何规定。 为解决被执行人财产难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 试行 ) 》 ( 以下简称《执行规定》 ) 中用了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被执行财产的调查途径有三种: 一是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二是被执行人报告其财产状况; 三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查明,包括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和对隐匿财产的处所采取搜查措施。而,尽管法院可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甚至可以把被执行人拘传到庭,但被执行人不回答、不如实回答执行人员所要调查的问题应如何处理,法律同样没有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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