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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受侵害人的救济法


加入时间:2010/12/7 22:37:53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受侵害人的救济法

————解析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五大亮点


“国家赔偿法的修正是推进法治和保障人权的里程碑”

   2010年12月1日,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开始施行,这是该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改。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范围、申请赔偿程序、赔偿方式、赔偿计算标准等27个方面有较大变动。在适用强制措施、加强执法安全、严格责任追究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这次修改,将促进国家赔偿迈上一个新台阶。

   国家赔偿法的修正,是极具历史意义的一项成就,是中国推进法治和保障人权的里程碑。

亮点一 举证责任倒置 防止刑讯逼供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此内容是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中是没有的。

   去年以来,“躲猫猫”以及“喝水死”、“睡觉死”、“洗脸死”等非正常死亡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公众反应强烈。正是这些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促使立法机关在修正时增加了了这一条。对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赔偿,以前的做法是,要由受害人及其家属自己举证,证明羁押机关有责任。对于受害人来讲,让其承担举证责任将对其权益保护十分不利。 按照该规定,在被行政拘留或者羁押期间,公民如果死亡或者丧失了行为能力,有关机关就要负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公民死于自杀、自残等自身原因,那你就要负责,就要赔偿。

亮点二 精神赔偿入法 公民更有尊严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中,最为人关注的一条修改,是把“精神损害”纳入了国家赔偿范围。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以至于公民索赔无依据。上海钓鱼执法“孙中界案”曾轰动一时,但受害人孙中界就未能申请相应的国家赔偿。

   而另外一起著名冤案“赵作海案”中,赵作海获得了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其中,国家赔偿5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15万元。为什么会有15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据相关机构解释,考虑到赵作海被羁押期间,家庭遭遇变故,目前生活困难,而给予其生活困难补助款,“这15万元实际上就是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不但要依法承担物质损害赔偿,还要对行政相对人由此产生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损失依法进行赔偿。这将进一步落实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求,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的个人尊严和合法权益。这次修正案涉及到对公民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障,将使人的尊严更加完整。明确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精神赔偿入法,体现了我国民主和法治的进步,为规范公权力文明合法行使提供了一个倒逼机制。精神损害赔偿入法也体现了国家对公权力的规范和控制。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后,公民索赔精神损害赔偿无疑多了一把“尚方宝剑”。

亮点三 赔偿范围更加广泛  

   1、摒弃“违法确认”赔偿原则,超期错拘也可获国家赔偿

  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这也是此次法律修改最大的亮点之一。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实行的是“违法确认”原则,法律中的‘违法’二字给国家赔偿设置了障碍,国家赔偿法是救济法而不是监督法,解决的是受害人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的问题。

   2、看守所正式纳入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范围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看守所正式被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应当将看守所管理机关也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3、殴打虐待或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致伤列入国家赔偿范围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殴打虐待或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致公民伤亡列入了国家赔偿范围。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在一些监狱、看守所等地方存在的被放纵的“牢头狱霸”等现象。

   针对行政赔偿,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针对刑事赔偿,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也明确:“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4、护理、康复等费用正式计入国家赔偿金

   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护理费、康复费等支出将正式计入国家赔偿金。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与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相比,“护理费”新纳入赔偿金范围。

   针对因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而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只是规定“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亮点四 降低门槛 畅通赔偿请求渠道

   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该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确认程序成为老百姓申请赔偿过程中需要跨过的一个很高的“门槛”。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这增加了公民赔偿请求的渠道,保障了公民的救济权利。

亮点五 申请材料不齐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

   规范公务人员权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完善操作程序,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在这一方面作出了规定,对很多程序的“细节”也进行了规定,缩小了权力进行自由裁量的空间。

   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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