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法医学鉴定依据及参照关于我省人体损伤法医学鉴定依据及参照适用标准
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一)轻微伤 遵照《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1996年7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1997年 1月1日实施)。 (二)轻伤 1、遵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法〔司〕发〔1990〕6号,1990年4月20日发布,1990年7月1日施行)。 2、遵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实施细则》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实施细则>的说明》(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黑公通〔2006〕132号,2006年9月14日印发,2006年10月1日施行)。 (三)重伤 1、遵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发〔1990〕070号,1990年3月29日印发,1990年7月1日施行)。 2、遵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实施细则》及《<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实施细则>的说明》(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黑公通〔2006〕132号,2006年9月14日印发,2006年10月1日施行)。 二、人体损伤残疾鉴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 遵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 ,2002年3月1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二)非道路交通事故 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6180——2006代替GB/T 16180——1996。2006年11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07年5月1日实施)。 注明:2007年5月1日前发生的案件需作人体损伤残疾鉴定的,参照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1996)。 三、人体损伤医疗终结期(治疗时限)评定 参照《黑龙江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草案)》(黑龙江省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黑卫〔81〕(2)号文件)。 四、人体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 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遵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521——2004,2004年11月19日发布,2005年3月1日实施)。 2、工伤、劳动雇佣关系遵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0月1日实施)。 五、人体损伤致残人员辅助用具评定 参照《黑龙江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及《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劳社发〔2005〕20号,2005年3月10日实施)。 六、人体损伤法医学鉴定相关依据和参照适用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顺序援用遵守原则 鉴于我国目前人体损伤法医学鉴定相关标准尚不统一和尚待完善,鉴定时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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