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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补偿款”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加入时间:2011/4/24 19:10:03


   “买断工龄”是民间通俗的说法,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买断工龄,应该称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其依据是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其中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国务院前总理朱镕基2002年9月13日在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曾明确指出:“所谓‘买断工龄’是错误的,中央从来就没有这个提法,只是讲可以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不是用钱就能够买断的。”因此,“买断工龄补偿款”实际上是“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买断工龄行为是政府行为,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结束劳动关系。“买断工龄”主要出现在国有和集体企业,在国家规范性文件中从来未出现过,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未涉及。

   首先,其该买断工龄款类似于养老保险金,是对夫妻一方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期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经济扶助,也是为夫妻一方今后再就业提供的资助和保障,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因此,以这种形式所得的财产,在本质上与平时的工资、奖金等普通劳动所得有明显的区别。

   其次,《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这体现了这样一种精神——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再次,“买断工龄补偿款”,是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根据劳动者工龄长短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补偿,有了这笔补偿金,劳动者今后的生活、医疗、养老和再就业就有了一定的保障,这种钱的性质类似养老保险金。也就是说,“买断工龄补偿款”的钱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不能分割的。

   最后,该补偿款的性质也有司法实践。2006年3月27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要求对“买断工龄”补偿款进行分割的离婚案,以判决的形式对“买断工龄”的性质作出了界定。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应该取得的住房公积金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关于“买断工龄”,法院认为:它显然既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几项收益,又不属于司法解释中明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其它财产,且鉴于它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上,企业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主要是对特定人今后事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补偿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就其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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