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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


加入时间:2013/7/23 14:54:37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兹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有权自行委托司法鉴定,如被告提出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本身不冲突,原告有权进行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是卫生部门内部规范治疗服务所做的鉴定,其效力只及于医院,如果原告认为要进行诉讼,就有权利进行司法鉴定。
三.本案的医疗侵权行为持续至今且损害后果发生在现在,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根据《立法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医疗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且持续进行至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或者医疗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本案中,因原告未完全康复,被告的医疗侵权持续至今。同时,原告的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后。所以,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四.民事案件的案由决定了案件的性质,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一审法院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立案,没有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立案,说明本案不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故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以上意见谨请法庭考虑采纳!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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