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的年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每年从国家得到的补助性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举例来说,战某20岁入伍,结婚4年离婚,退伍时一次给复员费20000元: ①年平均值=20000元/(70-20)=400元【20000元为复员费;70为人均寿命;20为入伍时年龄】 ②夫妻共同财产=400元×4=1600元【4为婚姻存续年限】 ③夫妻一方应分得的财产=1600元/2=800元 所以,战某的妻子应从战某的复员费中分得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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