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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仍可重新分割财产


加入时间:2008/11/26 17:37:30

     

                     本文于2008年11月26日在齐齐哈尔日报第六版法治天地发表

  近日,市民王女士向本报咨询,5个月前,她与丈夫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住房及几十万元的财产均给了丈夫,现在她觉得分配不公,想重新分割财产,不知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律师葛书环说,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书是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当事人对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的书面材料。由于离婚协议书的特殊性,不能简单地把离婚协议与民事合同等同。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身份关系,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属于财产关系。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离婚协议应适用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有关司法解释,而不能适用《合同法》。

  就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葛律师进一步解释说,离婚协议书不适用《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书成立时就不应该生效。只有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后,法律才会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该离婚协议书才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在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协议,没有离婚登记,协议就没有生效,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就离婚协议的有关内容自由协商决定,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是可以反悔的,法院也不能仅依据离婚协议书来判决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书是办理协议离婚的必要的书面材料,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并予以离婚后,便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但是,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王女士提出的问题,根据上述立法精神,葛律师认为,王女士与其丈夫离婚时,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签订的协议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领取离婚证后,具有法律效力,除非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否则,双方应当履行协议,王女士是不能反悔的。另外,王女士如果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应该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受理后,经查明没有致使协议无效法定理由的,将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记者 王宇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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