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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营业税负担原则


加入时间:2009/9/24 23:24:13


    对新增营业税的负担可概括为如下审理原则:

   1、主体法定。现行法律对营业税支付主体已有规定,故政策变化导致上述费用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仍应按法律规定确定承担主体。

   2、约定优先。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营业税负担有特殊约定的,根据约定优先原则,应从约定。但约定并不改变卖方仍为营业税法定缴纳主体的地位,营业税仍应由卖方缴纳,只是金额由买方负担。

   3、当事人不得以税费调整、当事人对此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为由解除买卖合同。虽然营业税政策系缔约时难以预见,但新增税费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卖方的可得利益,并不属于《合同法》中足以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由于国家税法的明确规定,因此在约定缺位的情况下,各自的税费应由各自承担。需要指出的是,买卖双方可以在购房合同中就实际税负的承担做不同的约定,但这种约定并不改变税法意义上的纳税主体,只是约定另一方用货币补偿纳税主体交纳的税费。

   但协议并没有对营业税的承担问题作出约定,按照谁销售、谁得益、谁付税的税负原则。

   新条例与旧条例相比,从形式上看没有发生多大的变化。开头已说明实质内容发生了10个方面的变化,建议阅读以下文件:

   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5、其他仍然有效的财税、国税发、国税函等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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