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人享有的权利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依照信访规定的程序向受理机关要求处理、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信访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隐害他人; (三)遵守信访秩序,服从行政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 三、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不得聚众闹事、冲击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 (二)不得在机关门前静坐、示牌、打横幅、散发传单、张贴或铺设大小字报等; (三)严禁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四)不得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舍弃在接待单位; (五)不得在接待场所过夜,不得在机关门前露宿; (六)不得阻碍接待人员执行公务,·不得纠缠、侮辱、威胁、殴打接待人员; (七)接待完毕,不得滞留,不得占据办公场所,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 四、信访事项的提出 (一)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单位提出; (二)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信访事项应当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三)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四)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先到当地的管辖机关提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持书面答复意见逐级向上级机关或单位反映; (五)表达群体意愿的走访,可推选2、3名代表,最多不得超过5人。任何人不得煽动、胁迫他人参加集体走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集体走访。国家公务员不得策划、参与集体走访; (六)走访要到有关部门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按规定填表登记,要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尊重接待人员,如实反映情况。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信访行为的处理 (一)对信访人越级工访的,接待机关一般只作咨询,讲清道理,不作处理; (二)信访人不遵守有关规定,影响接待工作,接待部门可给予批评,经批评无效的,由公安机关强行带离,并按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教育; (三)对散发传单、张贴标语、持牌、持旗、打横幅、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四)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上访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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