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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反驳、反诉和否认的举证责任


加入时间:2009/7/10 11:09:52


  反驳是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提出新的事实加以反对。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规定,反驳一方对其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进行举证。如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借款1000元,而被告提出此款已经归还,被告的主张即属反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事实和主张的一方,对其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应当举出收条等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

  反诉是被告针对本案原告提起的与本案有关的、旨在抵销或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新的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反诉人当然要负举证责任。如上述例子中,如被告提出原告也曾借其500元,则可以提起反诉,对该500元,应由反诉人举证。
  否认是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诉讼主张、请求的否定,没有提出新的主张,所以不应负举证责任。虽然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此没有明确,但根据举证责任的原理和上述两项规定,可以推导出此结论。在上述例子中,如果被告只是对原告主张予以否认,不承认曾经借款,则应由原告对借款的事实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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