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法论道-黑龙江杨凤义律师事务所(齐齐哈尔市法律类网站)
网站首页         精英团队         法律家园         新闻视点         法治社区         谈法论道         法律大全         百家争鸣         欢迎赐稿         合作伙伴        
法治之于国家

犹如健康之于身体

灵魂之于人类

我们将在法治理想的召唤下

捍卫法律的尊严

描绘法治的宏图、正义、责任

 

李庄案闪电落幕 能否推进法治理性


加入时间:2011/6/19 15:45:39

 


1月8日,李庄在法院宣判现场。

  1月8日上午,北京律师李庄“造假门”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李庄到底是如其所说是在恪守“程序正义”,还是涉嫌伪造证据,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和国内律师界的深度震荡。舆论普遍认为该案的影响早已超出了案件本身,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个标志性事件,对未来的中国律师制度、刑事律师辩护权的演变产生深远影响。本社汇选有关论点,供读者参考。(评论员:柯 冠)

  第二页:天价保命费引非议 李庄案激辩罪与罚 第三页:李庄案震惊律师界 北京律师抱团取暖
  第四页:造假门如同罗生门 李庄罪名是否成立 第五页:判处李庄争议难平 警示中国法治进程

一、天价保命费引非议 李庄案激辩罪与罚

1、被告检举辩护律师 李庄案口水战愈演愈烈

  1月8日上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作为“黑老大”龚刚模案牵出的案中案,李庄案已超出了重庆打黑的范畴,由于此前尚未有律师因此罪名走上法庭,此案被称为“中国第一案”。(广东《南方都市报》)

  “李庄案与沈阳的刘涌案如出一辙。律师企图买通看守犯罪嫌疑人的武警、警察、保安等相关人员,来证明有刑讯逼供发生。”重庆一位警察称,“李庄的套路早已被警方掌控,并数次警告他,要他遵守法纪,但他一意孤行,还将其取好的所谓证据交给法院,以显示其‘大度’,并不是‘突然袭击’(在法庭上突然出示新的证据)。”据这位警官介绍,李庄的这些所谓证据,让重庆高层非常震惊和气愤,下令查办。随后,警方兵分数路,有的到北京调查,有的对龚刚模做工作,调查上百人,其中20多人被警方控制,与设黑案一个级别。

  “龚刚模曾有过反覆和思考。龚是一个非常聪明的人,警方并没有做多少工作。有命案在身,律师辩护也不一定免死,但举报律师,可以算重大立功,会减轻处罚,有免死的可能。”(北京《民主与法制时报》)

  如同2009年12月12日李庄被重庆警方抓捕一样,李庄案的一审“有罪”宣判,再次引起了舆论的热议,甚至引发了超越案件本身的“口水战”。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就曾高调宣称:只要判决李庄有罪,就会上诉,直至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1月8日,李庄更是在庭审中大声发表了感情色彩浓厚的“宣言”:“我即使不上诉,16万的中国律师也会替我上诉。”(上海《东方早报》)


2、没有关系难赢官司 李庄案揭破司法潜规则

  半个月来,媒体报道在代理龚刚模涉黑案中,李庄如何唆使龚谎称自己受到刑讯逼供、如何捞钱,他的办案风格、职业习惯、既往表现、行内口碑,成为媒体深挖的内容,“李庄案”把现行刑事辩护中的诸多潜规则暴露了出来。(广东《南方周末》)

  李庄是北京知名律师,其所处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也是名冠京城,有着深厚背景。近年来,北京律师已经成为一个令人瞩目的“品牌”,一方面,他们在很多敏感案件中,挺身而出,坚持法制,勉力推进中国司法进步,另一方面,他们又被认为身处京城,与最高司法权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凝结专家资源、媒体资源来干预司法。“在今天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没有关系就很难打赢官司,这几乎已经是公民和法律专业人士都公认的普遍现象。”重庆大学法律学者陈忠林说,不管是司法机关、律师,还是当事人,很多人都相信找到了权力就找到了赢官司的窍门,这样的现实,一方面一定会产生司法腐败,一方面一定会产生唯利是图的黑律师。(广东《南风窗》)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龚刚模家人当初委托李庄,主要是看中李庄在“捞人”方面的声名。“捞人”是司法界公开的秘密,通俗地说就是让律师想办法做到“死刑改无期”、“重罪轻判”或“实刑变虚”等。尽管是公开的秘密,但并不是什么律师都可以做到的,只有那些具有深厚的背景和关系的律师事务所才能“玩”好这些高难度的动作。

  “捞人”并非简单地买通法官,无视国家法律,而是一个系统工程。让犯罪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由来推翻此前口供往往是第一招。此招之所以屡试不爽,或因有些公安机关此前在这方面屡受诟病。其次,是在开庭前组织专家研讨会。李庄在事发前曾邀请了北京多位知名专家就龚刚模案召开研讨会,并形成了一份《专家论证意见书》。意见书称,“根据法院提供的卷宗证据材料复印件,尚不能证明被告人龚刚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龚刚模在故意杀人案中,并没有起主要作用,不能由其承担故意杀人案的主要刑事责任”。再次,制造“从轻、减轻”的理由,“检举他人”、“主动退回赃款赃物”、“认罪态度积极”等均是常用方法。即使在法院判决后,还可以想方设法“保外就医”、“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予以减刑”。(上海《第一财经日报》)


3、一边捞人一边捞钱 李庄成惩戒黑律师标本

  “从12月13日因涉嫌伪证罪被逮捕,到19日法院受理起诉,李庄案仅仅在一周内就完成了诉前所有程序。”重庆警方一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称,重庆已将李庄案当作惩治“捞人”黑律师的一个活标本,以警示所有参与重庆涉黑审判的辩护律师规范执业,从而推进重庆打黑行动纵深发展。(辽宁《时代周报》)

  而在李庄案发生后,“捞人”、“捞钱”、“造假”、“威胁”、“教唆”、“炫耀”等形容他这个“无良律师”的贬义词见诸报端。据报道,李庄亲自向龚刚模面授五招“翻身秘术”:“一,帮助他与其妻串证,变‘黑老大’嫌疑为‘受害者’、‘慈善人士’;二,必须对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否认以前口供;三,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四,通报同案其他被告人对龚犯罪行为的供述;五,在开庭时以伤情鉴定为由,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迫使法院休庭,拖延庭审。”

  李庄的辩护律师之一陈有西也坦承,在当下的社会,单是李庄收了150万,就足以让他陷入不利的舆论境地,“他已经被抹得很黑了”。(广东《广州日报》) 

二、李庄案震惊律师界 北京律师抱团取暖

1、李庄有冤还是有罪 庭审刷新重庆审判纪录

  涉嫌伪证罪的律师李庄到底有冤还是有罪?法庭内外已成较量的战场。12月14日,李庄被逮捕两天后,北京《中国青年报》接重庆公安方面通稿,刊发了长达5000字的“黑律师”李庄如何“贪婪”、如何善做“伪证”等等的文章;重庆某网站则一下子涌现出了几十篇对李庄带有人身攻击的评论;而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的质疑之声迅即淹没在一片喧嚣之中,何兵本人亦在网上遭遇大量文章攻击。至此,李庄案变得扑朔迷离,罪与非罪,在法庭未判之前,媒体间出现激烈争论。(北京《经济观察报》)

  2009年12月30日,李庄案庭审从上午九点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一点半,一天之内,连续16个小时的公开审理再一次刷新重庆审判历史纪录。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龚刚模是否曾遭到警方刑讯逼供。法律界人士说,这可以直接通过鉴定龚刚模身上是否有伤情,以及龚刚模的亲身出庭作证来质证;二是龚刚模是否曾被敲诈,即龚刚模是否拥有黑社会老大地位。观察人士称,李庄案庭审的激烈程度和其所受到的关注,已经远远超过了先前所有的涉黑案,在某种意义上,甚至超过案件审理本身。李庄现在仍然拒绝承认自己有罪,并强调“打黑不能毁在程序正义上。我愿意用我的自由换取中国法治建设进步一小步”。(河南《今日早报》)


2、律师界面临妖魔化 公信危机考验律师群体

  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矿生则用“律师界地震了”来形容李庄案的影响。事实上,如果不是《中国青年报》的一篇报道,这原本只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很难引发公众巨大的关注热情。12月14日的《中国青年报》将重庆警方的通稿改头换面之后刊出,在文章中,记者绘声绘色地描写了李庄如何收取200多万费用和事成后两三千万保命费,许诺在北京召开“专家分析会”,并介绍了李庄多次成功“捞人”的经历,一个只要钱不要法的“讼棍”形象活生生地呈现在公众面前。(辽宁《时代周报》)

  这篇报道引爆了公众的热情,近年来,在中国法治的缓慢进步中,律师群体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公众事件中,但由于高昂的律师费,那些知名的大律师以及法学权威们更多地出现在巨富、贪官以及黑老大的辩护台上,虽然每一次都民愤颇大,却始终无处可发,这一次《中国青年报》生动的报道,几乎坐实了人们想象中的“黑律师”形象,对整个律师群体的攻讦铺天盖地而来。

  同时,报道也引发了整个律师群体的反弹。北京律师界紧急行动起来,“抱团取暖”。张凯、黎雄兵等北京律师出面联合全国各地20多位律师联名发文,并通过各种途径声援李庄。“《中国青年报》的报道不仅仅是在丑化李庄,更是在污蔑整个律师群体。”张凯说,这样的媒体审判是中国法治的极大倒退。(广东《南风窗》)

  具体到李庄案本身,根据警方透露的信息,李庄收取高额律师费,并打算用来组织专家论证、收买警察,为当事人洗脱罪名,这些虽然在此案中都还停留在李庄的许诺中,而未成为事实,但民众完全有理由据此推测,如果没有被曝光,这些设想是否会成为现实?在过往的诸多黑社会以及权贵大案中,这样的辩护模式是否都被走通过?至于律师以及诸多法学教授们在媒体上一遍又一遍强调的程序正义,则没有引起公众的共鸣。从这一点来看,李庄案其实也让人们更清楚地看到了律师执业中所必须面对的道德考验。(北京和讯网)


3、舆论臧否明显分化 中国律师执业尴尬凸显

  显而易见的是,舆论关于李庄案的表述呈现出鲜明的特性:对李庄抱有同情的绝大部分都是法律人,而谴责李庄的群体里,几乎都是法律人之外的普通民众。这一舆论分野在众多法律人看来,是一场关乎“刑辩律师究竟是什么人”和“刑辩律师究竟该如何发挥作用”的意见交锋。在法律人士看来,律师的基本社会形象还是没有脱离这样一个怪圈:为“邓玉娇”辩护,律师就是“邓玉娇”,为“黑社会”辩护,律师就是“黑社会”。这从一个侧面凸显了中国律师在执业中的实际尴尬。(北京《民主与法制时报》)

  在中国,律师仍然是一个尴尬的职业。这个职业需要有执业资格,一方面获得执业资格有专业上的考试,另一方面还要通过标准怪七怪八的年审。律师在法庭上仍然是奇怪的,一方面审判未必是真正的当庭控辩,使得律师的作用实际上极为有限;而另一方面审判独立性的缺乏,又使得律师可能成为重要的掮客,律师的人脉资源与社会背景极为重要,与法官、与能够影响法官的人有多深厚的关系,对律师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收益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陕西《华商报》) 

三、造假门如同罗生门 李庄罪名是否成立

1、李庄辩护被判越界 刑辩律师已成高危职业

  很多法学界人士通过分析“律师造假门”的诸多细节,指出其中的重重疑点,认为尚不足以认定李庄在造假。而李庄自己也打出“程序正义”的旗号,拒绝认罪。“律师造假门”似乎正在演变成一个“罗生门”。(河南《今日早报》)

  “刑辩律师”这一被誉为“钢丝上舞蹈”的职业,在李庄案发后,更显露出重重的危机,如何加强对律师的人身安危的保护,同样引发了法学界的讨论。“给当事人阅读同案犯供述”曾是李庄被指控的“罪状”之一。但事实上,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未曾对被告人的阅卷权做出规定。因此,“开庭前被告人到底能不能阅卷”,成为一个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

  有专家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解释:律师的辩护权是被告人辩护权利的延伸,属于“私权利”的范畴,法无禁止即自由。但实践往往和法学理论正好相反,“私权利变成授权性质的,让你干什么就干什么,没让你干的就不能干,这是中国现阶段的司法环境特色。”钱列阳说。这样的“环境特色”,无疑将给中国刑辩律师未来的辩护之旅,平添一层风雨。(北京《民主与法制时报》)


2、“律师伪证罪”起争议 危及公民主张合法权益

  拨开龚刚模和李庄间的纠结是非,罕见的嫌疑人指证律师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让人们看到了刑事辩护制度的不完善。正如李庄所言:“‘教’龚刚模在庭审时该怎么说。我承认。可这违法吗?在总结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提供专业意见,这恰恰证明我是一名优秀的律师。”律师辩护的目的无非是让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处罚,选择更有利的呈堂证据时,肯定会隐去一些不利于被告人的东西,教会他们有利于自己的行为和言说也是律师的职责所在。(湖南红网)

  “律师伪证罪”下规定有3个子罪名:毁灭证据罪、伪造证据罪和妨害作证罪,这几乎囊括了刑事诉讼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在现今不健全的法治环境中,对辩护律师可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打官司找律师”这一在长期的普法宣传中取得的成果在“律师伪证罪”面前显得苍白无力。连律师因行使辩护权都可能成为刑事追诉的对象,还有谁能帮公民主张合法权益呢?(上海文新传媒网)

  “律师伪证罪”的设立理念和当前国际上刑罚理念发展方向格格不入。我国还没有律师豁免权的规定,但国际上这一制度已很普遍。“国内98%的律师都不愿意干刑辩,原因就在于危险性太大。”有律师表示,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参与辩护率仅为30%左右,刑事辩护率低、刑事辩护质量低、刑事律师地位低,一直是中国刑辩久治不愈的顽症。还有律师说,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的证言若与公安司法机关不符,往往被指控犯法,“公安司法机关找证人重新调查,威胁证人,到底你和律师说的对,还是和公检说的对?证人一旦承认后者,律师立马被抓,罪名就是‘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浙江在线网)


3、辩护制度根基受损 龚刚模反水重创律师界李庄案价值

  龚刚模的举报经媒体报道后,舆论一片哗然。“被告人举报自己的辩护律师,李庄案是全国第一起。”中国社科院博士后郭华认为,“正常情况下,无论律师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是维护非法利益,被告人都不会举报自己的律师。所以,龚刚模的‘反水’,让整个律师界大为震惊。” “李庄案对律师业是一个较大的负面影响;重庆警方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中国的律师辩护制度。”北京律师黎雄兵说,得知李庄被抓后,他的第一反应就是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了侵犯,心情一时很郁闷。(辽宁《时代周报》)

  有律师说,“极端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控犯有甲罪,辩护律师调查发现他的当事人除此之外,还犯有公、检双方所不知的乙罪。这时候律师该怎么办?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不仅没有义务举报当事人的罪行,甚至有相反的义务——有义务不举报当事人的罪行。否则,当事人将不再信任律师。只有基于以委托关系为基础的信任,我们的司法制度才能正常运转。”(广东《广州日报》)

  因此,李庄的辩护律师陈有西、高子程12月30日在庭审中疾呼,李庄案影响的不只是一个李庄,是中国律师基本权利的一个缩影,“英国首相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说:‘臣民的茅草房,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我们今天也套用一下:‘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北京中国网) 

四、判处李庄争议难平 警示中国法治进程

1、判决创下重庆速度 李庄案定罪被指有硬伤

  从2009年12月12日,律师李庄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到12月30日,此案在重庆江北区法院开审;再到2010年1月8日,一审宣判,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李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连头带尾,还不到一个月,这起举世瞩目的律师舞弊案之首演便迅疾落下了帷幕,法律界称之为“重庆速度”,十分形象而意味深长。何况,除了高效之外,更上演了被媒体称为“挑灯夜审”——一审庭审从头天上午9点10分开庭,至第二天凌晨1点多结束,马不停蹄地连续奋战了14个小时——的司法壮举。这一切,都将追随李庄案的巨大争议性而被写入转型中国的法治史。(上海《东方早报》)

  李庄被判刑的消息昨日在北京法学界引起震动。张思之、何兵、阮齐林等业界和学界人士一边倒地认为,李庄在本案中无罪,他们对最后的结果感到“吃惊”。李庄“捞人”的方式是否过火可以讨论。但如果要给李庄定罪,必须拿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可是,重庆公诉方拿出的证据全部是口供,且提供口供的8人有7人被羁押,1人是癌症转移患者。证人急于立功,其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情况下,口供的可信度能有多大?何况,这些口供之间并不一致甚至互相矛盾,仅靠这个能定罪吗?(广东《南方都市报》)

  更大的硬伤在于,8名证人均未出庭,为什么?难道是怕法庭上问出漏洞,不好控制局面吗?公诉方解释证人不愿出庭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7个被羁押的人,公诉方让其出庭,没有这个能力、没有这个义务吗?再从实体上看,公诉方指控李庄编造龚刚模受到刑讯逼供,可法医鉴定的结论是龚刚模手腕上有伤痕。这些伤痕是否刑讯逼供造成可以进一步侦查,但是有刑讯逼供的嫌疑,却是毫无疑问的。那么,李庄发现这个嫌疑并且深挖,难道不是一名律师应该做的吗?(陕西《华商报》)

  李庄为“黑老大”嫌疑人龚刚模所做的一些事,在法学界是有争议的,但就目前重庆公诉方拿出的这些证据看,定罪肯定是很不充分的,甚至是牵强的。按照“疑罪从无”刑法原则,要么是放人,要么补充侦查找到李庄犯罪的确切充分的证据。(河南大河网)


2、审判依循法定程序 严判李庄并非法制退步

  不必讳言,重庆打黑连带着太多的利益博弈,涉黑案中包含着巨大的利益蛋糕,因此人们难免担心和怀疑“李庄案”中李庄律师有操作过火举动,重庆司法部门在查办“李庄案”时不够严谨。而在一定程度上,李庄等京城律师外出捞人的行为,本身就是中国法治的一种病态,是人脉关系、社会资源、权力余荫等等因素影响司法的一种表现。这种病态之所以出现,并非“京城律师”可以负责,然而“捞人有方”的京城律师至少是积极而且有意识地利用了这些东西,并且从中获取利益。如今,“李庄案”已有初审判决结果,这是否是一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决,相信历史会给出明确的答案。(河南《今日早报》)

  那么,李庄案是否意味着法制退步?人们看到,李庄被捕、受审、判决,虽有不很透彻明朗的成分,但基本还算是在众所瞩目之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而重庆声势浩大、顺应民意的打黑正义行动,只有恪守法律程序,正义才能长久,公民个人权利才有保障,也才能避免行动扩大化冤枉无辜最终伤及自身。(北京《华夏时报》)


3、反思中国法治进程 李庄案充分争论是好事

  事实上,自从2008年底,重庆市开始了打黑专项治理活动以来,一直都面临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在诸多律师以及法学专家们眼里,这种运动式的打黑,充满着程序的不正义,专案侦办、隐秘羁押、代号匿名、阻挠会见和阅卷,已令其正当性倍受质疑。但在公众心中,打黑运动却有着强大的民意基础,那些“黑老大”在“保护伞”的庇护下,几乎垄断了普通重庆人致富的生计,自然应该被彻底荡平。李庄案让这两种情绪找到了一个相互碰撞的节点。(广东《南风窗》)

  关于李庄案,可以这样说,有着强大“背景”的李庄,和轰轰烈烈的重庆打黑撞了个满怀,也让中国司法的积弊赤裸裸地呈现在公众面前。但是无论如何,李庄案的被充分报道和公开论争,对于中国法治建设而言都是一件好事。(北京法律界网)

来源:中评网

 
 
 
版权所有 杨凤义律师事务所
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路65号
电话:0452-2125148 传真:0452-2136111
邮箱:45854851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