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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身伤害医药费的审查


加入时间:2009/10/4 1:02:10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居于突出的地位,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医学鉴定是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但其人身损伤后所涉及的医疗费的审查历来不被法医工作者的重视,尤其是对医药费的文证审查,显得草率,没有完全尽到审查职责,给案件的公正审理带来了负面影响,究其原因有三:一是医药费的审查对专业知识要求不高,法院审判人员及法医工作者对此重视不够;二是医药费的审查缺乏统一标准,实践中易引起争议;三是法医审查医药费有以鉴代审之嫌。但医药费的审查关系到损害赔偿的医疗费是否合理,数额是否适当,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也是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而医药费是医疗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审查是否合理与适当,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同时,对医药费的审查,也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正确、合理、及时的调处,使争诉双方息诉服判。反之将进一步激发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予盾,不仅加重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而且造成精神负担,使案件难于处理,甚至陷入诉讼泥潭,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例如:某乡村民倪某与钟某因纠纷发生斗殴,均为轻微伤,倪某诉至法院开庭审理时,认为钟某的医药费开支不合理,其中有不属于本次受伤之用药;而一审判决倪某与钟某各自负责对方的医药费,结果钟某的医药费比倪某多出一千余元。倪某认为事情的起因责任主要在钟某,且倪某的伤势要比钟某重;于是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若该案一审中鉴定人或审判人员能认真仔细审查双方的医药费支出,则可省去当事人上诉遭受二审之累。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该赔偿医药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4条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是医药费审查的法律依据及审查原则,在诉讼中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其医药费的审查可遵循以下原则及方法:

一、初步审查的原则

    医药费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就诊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具体办法是:审查医药费发票日期是否是在被鉴定人受伤之日起或超出需要医疗终结时限,发票是否存在涂改,核对发票号码与开票日期是否错位,或者该医疗机构的发票是否在其有效使用期间(包括票据的形成)之内,或者在药品超市自购药品的电脑小票与手写发票的品种、价格、金额相一致,是否属经治医师开具的处方范围,三者结合起来审查,使发票审查形成审查链。

二、调查核实的原则

    对被鉴定人有争议的发票,可到发票的领发处或发票开具处的单位,调查发票是否为停用或过期使用的发票,是否存在变造或伪造,发票的数额是否与处方上的药品价格相符,总用药量与治疗量的天数是否相符;处方上的药品是否属治疗该损伤的药品或是损伤引起诱发病的药品,数量是否超过治疗量以及多种联合用药情况。

三、治疗时限的原则

    同一类型损伤修复的过程基本相似(包括复合伤),治疗时间相差不大,在此期间治疗的医药费用应列入赔偿,这已被法医学者及司法界广泛认同。我市中级法院于二00六年三月制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资料及法医鉴定审查资料》规定了各类损伤的治疗时限。所谓治疗时限的原则:指在门诊、住院对治伤时间加以限制,根据伤情确定一个合理治疗时间和休养时间。这样可以避免伤者伤复后长期休养,小伤大养。而在实际中同样的损伤程度,在同一时间内医药费相差可达几倍甚至数十倍。譬如某伤者家境贫寒既使遭受较重的伤害因无钱治疗,在有效医疗时间内得不到合理的治疗可致伤情加重或恶化,导致费用增高;而经济状况甚佳者则可能小伤大养,一伤多治久养,增加医药费。从而使短时间内可以康复的仍需要住院治疗,导致医疗时限的延长,抬高医药费。因此,审查治疗时限(病情恶化者除外),是审查医药费开支是否合理的重要方面。

四、限药限额的原则

    按当地的医疗条件及损伤程度计算该类损伤所需要的医药费,在医药费审查时,应以我省公费医疗用药标准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用药的标准。因此,在同一地区同类损伤以限药、限额的原则制定出损伤赔偿标准意义重大。但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任务相当繁重,非一个法医部门短时间所能完成。而且目前伤者在治疗的时候都处于相当被动状态,医疗费用的高低受经治医院的条件、医院的等级、经治医生的职业道德水平决定,某些医院的医师为本单位追求经济效益及个人利益给伤者开具回扣高昂的检查项目及药品,已屡见不鲜;伤者大部分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盲目去承担治疗所花费的各种费用,尤其是用药的费用,这对伤者及对方都是十分不公平的。

五、比对适用的原则

    对于双方均有损伤的案件,法医鉴定人应详细了解案情,对比双方损伤的轻、重程度,对治疗费用审查做到客观、求实、公平的评估,审查时应做到伤重的治疗费用比伤轻的多;同等损伤程度,老弱病残孕妇的治疗费用应比年轻健康者偏高。而且,同一地区同类损伤亦应进行比对,防止相差较大,出现偏颇。

六、就近治疗的原则

    当事人受伤后应立即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诊治,当就诊医疗机构根据伤情需要及时转诊到所需要的(指定)医疗机构医治(包括跨区域医疗机构)时,亦应根据就近治疗的原则,进行转院治疗。这样有利于伤者及时救治,避免当事人小伤跨区域治疗而加大救治成本,其重伤能及时得到救治指导和医疗保障。所以医药费用审查采取就近地域原则,有利于避免复杂的医疗人情环境,也有利于处理损伤案件中当事人对医疗费用的多寡争议。同时,也可减少诸如交通费、住宿费等其他非医疗费用的开支,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上述审查方法及原则,笔者以为,对审判中遇到治伤的医药费审查有所帮助,有所教益,有助于案件合理、公平地予以裁决,满足其审判的需要和被当事人所接收,以利当事人息诉服判,让法医学鉴定成为公正司法与社会和谐的一缕阳光。

来源:青岛司法鉴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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