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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的标本意义


加入时间:2008/10/2 0:00:10
 

  江苏姜堰市法院创造性地将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用江苏姜堰市法院院长汤建国的话说:“如果条件比较成熟的话,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将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成功经验作为立法参考,使有些民俗习惯上升为法律,以便在全国范围内予以实施。”

  所谓“善良风俗”,其内涵大体就是法学家莱斯曼所说的“生活中的微观法律”。微观法律是一种非正式的社会法,支配我们与他人短暂的社会互动,微观法律体系在日常生活中发挥其作用。了解微观法律的运作,可使我们更接近优质的生活。”

  譬如,婚约彩礼返还是农村常见民事纠纷,对于婚约彩礼返还当地的风俗习惯是“男方回绝女方,彩礼不返还;女方回绝男方,彩礼全返还”,而这样的规则是和国家制定法“彩礼应当返还”是不一致的。如此,不仅表明国家制定法规则与民间风俗习惯存在冲突,也会使法院的裁判不能为群众所接受。对此,姜堰市法院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融合当地习俗制定了《婚约返还彩礼纠纷案件裁判规范指导意见》,按照男女双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不同,划定返还彩礼的比例。使得此后这类案件的判决做到了“零上诉”。

  早在2005年底,姜堰市法院制订《赡养纠纷案件裁判规范意见》,对老年人赡养标准、居住选择权、精神赡养等作了规定。其中,富有地方民俗的规定受到了社会关注。比如,被赡养人要求按当地风俗习惯履行赡养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予支持。随后,该院又制定了《关于将善良风俗引入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指导意见》,充分尊重当地善良风俗。如规定房屋的一般分割方法:长子分得房屋东首,其余的按次序分割,共有人在拆屋时应保留山墙。由于在司法审判中尊重并引入善良风俗,有效弥补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不足,增强了司法的可操作性。前不久,最高法院将“善良风俗”正式载入其规范性文件中,江苏省法院也在全系统推广姜堰市法院的成功经验。

  将“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并非是说不需要国家法律,而是强调“善良风俗”对国家法律的补充和润滑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借鉴国际经验、增强法律意识尤为重要。

  在美国流传着这样一则笑话:一辆汽车在路上抛锚了,如果是在日本,人们会马上找来10个工程师,研究如何去修理汽车;而如果是在美国,人们就会随即找来10个律师,研究去告谁的状。

  从构建法治社会角度看,“打官司“并非坏事,当事人知道并善于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但尊重民间的“善良风俗”,充分发挥其在合法、合理、合情解决民事纠纷及润滑社会矛盾中所起的良好作用,让一些可打可不打的官司,由亲朋好友、民调组织或法院诉前调解,无论对当事人,还是对社会,都是大有裨益的。
来源:中国妇女报  吴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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