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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牵出补课费,全国首次判赔


加入时间:2008/11/27 17:08:21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 09:18 中国消费网

  车祸致使高三学生受伤,不得不付钱请老师补教落下的课程,这笔因补课而产生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支付?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肇事者全额支付相关补课费用。据悉,判赔由交通事故导致的补课费尚属全国首例。

  2004年2月7日,南京市一名高三学生孔浩(化名)在回家途中被一辆轿车撞伤,治疗期间耽误了49天课程。为了不影响高考,孔浩的任课老师在得到学校领导的批准后,上门为孔浩补课,并收取1.2万余元费用。

  这起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管部门认定,车主王某系酒后驾车,应负全部责任。由于事故双方没有就最终赔偿达成一致,孔浩遂将王某告上鼓楼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原被告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并无异议,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孔浩要求的补课损失费上。孔浩认为这部分损失应由肇事驾驶员王某来承担。但王某认为此一索赔没有法律依据,任课教师补课收费是被教育行政机关明令禁止的,该费用具有违法性,不应当支持。

  法院合议庭审理后认为,该案的受害人系在校学生,赔偿权利主体有其特殊性。孔浩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正常接受学校教育,若该状况不能得到补救,必然对他的学业和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孔浩就补课费事实提供的收条和学校证明,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孔浩实际发生补课费1.2万元。这部分费用与王某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04年12月,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支持孔浩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不服,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编辑:李旭波)

  作者:中国消费者报薛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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