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法论道-黑龙江杨凤义律师事务所(齐齐哈尔市法律类网站)
网站首页         精英团队         法律家园         新闻视点         法治社区         谈法论道         法律大全         百家争鸣         欢迎赐稿         合作伙伴        
法治之于国家

犹如健康之于身体

灵魂之于人类

我们将在法治理想的召唤下

捍卫法律的尊严

描绘法治的宏图、正义、责任

 

储户存款不翼而飞 储蓄所管理不善被判赔偿


加入时间:2008/10/23 18:50:01

 

   本报讯  存折和银行卡明明一直在自己身上,里面的存款却不翼而飞,储户为此将储蓄所告到了法院。近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储蓄所网络管理不善为由,终审判决其赔偿储户全部损失。

    2004年7月,王某在洛阳市邮政局涧西区长安路邮政储蓄所办理了活期存储(包括一个存折和一张借记卡),并设置了密码。2007年9月,王某发现账户上的钱无故减少,随即报案。后经查询,王某的存款系被名叫“荣华”和“刘炳川”的人分别在深圳、武汉以网扣的方式,每次300元,分31次扣划,共计被扣划9300元。

    与储蓄所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王某起诉到法院,称自己的存折和借记卡既没有丢失,密码也没有外泄和被盗,存款被盗扣完全系储蓄所未能尽到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所致,因此要求储所蓄赔偿9300元存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储蓄所则辩称,实现网上购物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首先是账户上须有相应资金,其次是需知道开户的注册账号或卡号,最后还需要知道账号密码,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依据储蓄所开户程序,虽然储蓄所为王某开立了账户,但实际上并不知道密码,从而也就不可能操作账户上的资金。王某称储蓄所的网络管理不善,但其没有提供证据支持,故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

    洛阳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所持存折和储蓄卡既未丢失也未借给他人,在储蓄所无法证实王某申请办理过网扣支付业务的情况下,法院认定王某存款被盗扣之事实系由于储蓄所网络管理不善所致,因此应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高  晋)  

法官说法

举证责任必须公平分配

    终审宣判后,审判长朱勤社法官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

朱勤社说,本案争议焦点是责任认定问题,也即究竟是储蓄所没有尽到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还是储户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应该说,这两种责任认定都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储蓄所较之储户来讲,有着更大的信息优势和资源优势,从而也更有能力和条件来完善操作程序和更新安全设施,进而保证储户的财产安全。而相对于储蓄所来讲,储户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让其举证储蓄所存在过错,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因此,合议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函复〉的通知》(民一他字[2003]第16号)的精神,认定存款人只需证明自己的存折和取款卡没有丢失即已完成举证责任,储蓄所无法证实储户申请办理过网扣支付业务和丢失密码的情况下,理应承担存款被盗扣的责任。

 
 
 
版权所有 杨凤义律师事务所
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路65号
电话:0452-2125148 传真:0452-2136111
邮箱:45854851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