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台州9月16日电 雇员不听从旁人劝阻,擅自进行横梁拆除时不慎从二楼跌落地面受伤。今天,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雇主对雇员受伤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一次性赔偿给雇员各项经济损失16803.40元。
原告毛某诉称,2006年9月30日,其受雇于蒋某为其拆除房屋,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二楼跌落地面,造成左外裸骨折伴半脱位,右肘部外伤。后在医院接受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7367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请求判令蒋某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合计人民币33817元(扣除蒋某已支付的8000元)。
蒋某辩称,对毛某受雇于其并为其拆除房屋时从高处跌落地面受伤的事实无异议。但毛某对造成自身受伤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毛某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他愿在合理的范围内赔偿原告部分损失。
蒋某请了三个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毛某在为蒋某拆除房屋时,不听从旁人劝阻,不慎从二楼跌落地面受伤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蒋某对毛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毛某对自身受伤存在着重大过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相应地减轻蒋某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