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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化姓名惹来的官司 法院判决赵C不用改名


加入时间:2008/10/21 22:50:29


我国首例因改名引起的行政官司有果    法院判决赵C不用改名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刘晓燕  姚晨奕  通讯员  高  嵩)近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对我国首例因改名引起的行政官司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允许原告赵C以“赵C”为姓名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

    1986年7月18日,赵志荣喜得贵子,他给儿子起名“赵C”并进行了户籍登记。2005年,赵C用该姓名进行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登记,月湖公安分局对该姓名予以核准,并于2005年6月16日签发了居民身份证。赵C用该姓名办理开户及存取款业务时,未给银行带来不便,不存在进不了微机及互联网的现象。

    2007年7月30日,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根据原告赵C要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申请,向鹰潭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报告称:“赵C,长期以来一直沿用赵C为姓名,现已上大学,本人各类姓名资料均为赵C,由于上级规定中文英文不能混用,故微机中无法显示赵C。本人及其家属坚持不予变更,强烈要求保留赵C为姓名,我局无法解决,特此报告。”

    2007年11月9日,鹰潭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作出批复:“按照《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填写,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写’的规定,因此,赵C的姓名的C,使用的是英文字母,必须变更为汉字。”月湖公安分局以此为由,未为赵C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今年1月8日,赵C将月湖公安分局告上法庭,法院当天受理了此案。

    身为律师的赵志荣成了儿子赵C的委托代理人。

    法院审理认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是由汉字、数字、符号三种元素组成的。原告赵C的“赵”是规范汉字,名“C”既是英文字母,又是汉语拼音字母,也是一种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因此,原告赵C的姓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赵C使用该姓名已有22年,在使用过程中未给国家、社会及他人造成不利。被告月湖公安分局应当允许原告赵C保留现有名字,并为其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状告行政部门是一件很难的事,要打赢官司就更难了,非常感谢法院能秉公判案,我儿子以后还可以叫赵C了。”宣判结束后,赵C的父亲赵志荣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月湖公安分局当庭表示上诉。

当事人说

赵C:改了名都不知道自己是谁了

公安机关:C属于禁止使用的范畴

本报记者  刘晓燕  姚晨奕

本报通讯员  高  嵩

    赵C的父亲赵志荣表示,之所以给儿子取名赵C,是想寄托自己一种希望。他希望儿子能学好英文,所以决定在名字上做点英语文章。他觉得,C是China(中国)的第一个字母,又有“西方”谐音的意思,因此告诫儿子最好能到西方国家留学并学有所成,但又不能忘记自己是中国人。另外,以C开头的单词最多,有人丁兴旺之意义。

    “这个名字好听好记,而且很实用,老师、同学一看到我的名字就能记住我。”赵C接受记者采访说,这个名字给他带来了很多便利,而且受名字的影响,他学习英语、语文特别的卖力,同学们还给他取了一个亲昵的绰号“西西”。

    “都沿用20多年了,咋能说改就改啊?何况名字改了,我的档案及学校颁发的奖状怎么改啊?”赵C看来,改一个字是容易,但对他人生道路的影响将是终生的,“改了名字,我都不知道自己是谁了,何况他人呢?”

    为此,赵C提起诉讼,诉称:原告于1986年7月18日在鹰潭市月湖区出生,出生后就用赵C进行了户籍登记。2005年原告又用该姓名进行了第一代身份证登记,公安机关并对该姓名核准,同时在2005年6月16日签发了身份证。2006年,公安机关依据公安部的统一规定,进行第二代身份证换发工作时,却以其公安部内部有规定,该姓名中的名字是汉语拼音字母,属禁止使用的范畴为理由,拒绝为原告使用该名字换发第二代身份证。经多次协商,公安机关都称:要么原告改变名字才能换发;要么上级指示无法违背而不予换发,故而拖至今日都未能给予换发第二代身份证。公安机关强迫原告改变名字才能换发第二代身份证的行政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姓名决定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决公安机关作出核准并签发原告继续使用赵C的姓名换发第二代身份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机关辩称:2006年公安部统一换发第二代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以及《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原告赵C的名字“C”属于禁止使用的范畴,无法录入户籍管理系统,故无法换发第二代身份证,被告与原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坚持不予变更。被告作出的户籍管理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维持。

庭审焦点

C到底是不是外文

内部通知是否有效

本报记者  刘晓燕  姚晨奕  本报通讯员  高  嵩

C到底是不是外文

    在多次与原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月湖公安分局向鹰潭市公安局报告请示,得到的批复是:“赵C的姓名‘C’使用的是英文字母,必须变更为汉字。”

    赵志荣说,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负责人向他解释过这是公安部的文件规定。他上网查询,结果查到最近有报道说,《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正在起草并征求意见。该条例规定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等多种字样不能用。

    “公安部门正是根据这个还没实施的条例建立了户籍管理系统,而这个系统把‘C’列为外文,所以这就能解释此前第一代身份证可以用‘赵C’而现在不能的原因了。”赵志荣告诉记者。

    赵志荣指出,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文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赵”是规范的汉字,名“C”既是英文字母,又是汉语拼音字母,这也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

内部通知是否有法律效力

    在向月湖分局的批复中,鹰潭市公安局提及到《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有规定,“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填写……”

    答辩中,月湖分局坚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以及《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原告赵C的名字“C”属于禁止使用的范畴,作出的户籍管理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对此,赵志荣认为,不管《通知》也好,《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也罢,都只是部门文件,况且登记条例还只是初稿,连规章都谈不上,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

连线法官

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改变

本报记者  刘晓燕  姚晨奕  本报通讯员  高  嵩

    审判长汪军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是由汉字、数字、符号三种元素组成的。“C”既是英文字母,也是汉语拼音字母,还是一种符合国家标准的符号,因此“赵C”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另外,“赵C”这个名字已经使用了22年,未给国家、社会及他人造成不利。

    汪军太说,原告赵C于2005年6月进行居民身份证初始登记,经公安机关核准领取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应视为被告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对行政主体而言,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政行为的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公安机关在居民身份证初始登记工作中,完全可以依法、依程序作出允许或者不允许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不是第一次进行居民身份证初始登记,而是为了提高居民身份证的制作质量和防伪性。公安机关只要“复制”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上的内容即可,而不是改变登录的内容。

    汪军太告诉记者,姓名权属于公民的人身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就可以使用。月湖公安分局应当允许原告赵C保留现有名字,并为其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这样的判决是不是意味着人们取名将不受任何限制?对此鹰潭市中院院长凌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判决书并没有否定公安机关将来在对居民身份证进行初始登记时,对使用类似原告赵C的姓名进行登记与否的权力,公安机关仍可自行依法决定登记与否。”

    凌云对记者说,该案的审理具有重大意义。本案中,公安部门以赵C的姓名进不了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系统为由,拒绝为原告换发身份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不仅要求国家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要以人为本,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更要时刻从人的角度出发,为人民的利益考虑,体现以人为本。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背景介绍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

    去年,公安部起草完成《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该初稿首次对公民起名作出了一些硬性规定。

    初稿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1.已简化的繁体字;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3.自造字;4.外国文字;5.汉语拼音字母;6.阿拉伯数字;7.符号;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考虑到我国姓名所用字数多为三至四个汉字,初稿规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两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初稿对公民申请改名也作了一些规定: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名字粗俗、怪异;名字难认、难写;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误解等。

各方观点

依法尊重姓名权

竹 雨  高 嵩

    案件一审宣判后,新浪网、新华网、搜狐网、腾讯网、网易网等新闻网站均在首页显著位置予以刊登,网友对此进行了热议。

    对于赵志荣给儿子所取的名字,赞成者认为,“赵C”这个名字有个性、有创意、符合现代思潮,但反对者则给予了不客气地批评:“这么多汉字不用,用C是什么意义,标新立异还是崇洋媚外?把中国几千年文化置于何地?”

    “能不能取,是法律上的问题;要不要取,那时情感上的问题。”在网易网论坛上,署名“北大法学院王教授”的网友这样评价。

    有位知名人士在博客上撰文说:“法律虽没有规定不可以使用英文字母作名字,那也不见得使用它就是合理。文化的严肃性在于它的传承,在于它的传承中寄托的民族情感,伤及赖以生存的文化情感不是件光荣的事情……文化具有尊严。历史上任何一个民族都在为文化的尊严而战。如果赵C们还珍惜自己是中国人的话,那完全可以改回汉字名,叫赵西、赵塞、赵呲都行。”

    有人对此在媒体上评论,认为只要取姓名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不过分有碍于社会管理,就应当容忍公民取多元化的姓名。作为行使公权力的公安机关,不是设计好一个笼子,把公民权利束缚在里面,而是要适应公民权利的要求,随时变更管理方式,服务于公民权利。

    “因为姓名无法进入户籍管理系统而不允许使用,这是站不住脚的。”一位律师指出,户籍管理系统只是机器在操作,机器应该要适应人,而不是人去适应机器。法理上有这么一条:“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既然国家法律赋予了公民姓名权,《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及《通知》的相关规定就值得探讨,公民姓名权应该受到尊重。

    “此案折射出的实际上是制度上的冲突。”鹰潭市月湖区法院副院长毛晓文表示。

    “这是全国第一起因为改名字而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案件。”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凌云表示,此案的判决结果,必定将引起社会对公民姓名权的更多重视与保护。

    江西师范大学民法学副教授谭毅溪认为,此案对促进公民姓名权意识的觉醒具有重要法治意义。

    “该案给了行政机关一个警示,那就是行政机关不能仅依据内部的规章来作出行政行为,要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好管理社会的职能。”江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民法学讲师周成勇认为,公安部门制定的规章不能侵犯公民依据法律享有的权利,该案的判决充分尊重人的权利,维护了公民神圣的姓名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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