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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出行 谁承担安全责任


加入时间:2008/10/21 23:02:51


作者:李芹 石岩 江诗伟 王丽英  





四人拼车出游撞上大树  未买保险司机要负全责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李  芹)4个人一同驾车出去游玩,没想到车撞到街边大树上,造成两伤两亡。死者晓玉的父母将司机张某告到法院,要求张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69.65万元,同时要求保险公司负有连带责任。近日,这起交通肇事赔偿案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张某向晓玉父母赔偿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等59.65万元。另因晓玉系车内乘客,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而应按乘客险,即商业保险合同寻求赔偿,故法院不支持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要求。

   2006年12月14日,张某与王某一同约各自女友黄某、晓玉,共乘轿车出去游玩。张某载乘着王某、晓玉、黄某沿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撞向对面人行道上的街道大树,晓玉被抛出车外,当场死亡,王某受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经深圳市交管局宝安大队依法认定,被告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5个月后,晓玉父母将张某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到宝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赔偿晓玉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57.3万余元,丧葬费1.6万元,处理事故的差旅费、住宿费5000元,鉴定费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合计69.65万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是车辆自撞大树的单方事故,原告是肇事车辆上的乘客,不属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第三者范畴,原告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保险是商业保险,不是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对原告不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8年6月25日,宝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黄某及死亡人王某、晓玉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张某承认发生交通事故时他是驾驶员。另查明,被告张某为汽车车主,被告保险公司为该车承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06年4月18日至2007年4月17日。

   本案中,只有晓玉父母向驾驶人张某和保险公司追究赔偿,故法院依法调查晓玉身份情况:晓玉虽系农村户口,但其生前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其父母向法院提供了罗湖区翠竹街道办出具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与收据、房产证、认购书、往来港澳通行证、银行按揭还款计划以及还款明细、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对账单等,由此,法院认为,晓玉的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应按深圳城区的标准计算。

   据悉,晓玉父母在法庭审理该案过程中,撤销了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的要求。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有赔偿责任,应赔偿原告59.65万元。

本案焦点

乘客是否是“第三者”

   车辆保险分很多品种,其中交强险为强制险,而其他的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险可选择购买。目前在投保车险时,多数有车族较少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即乘客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驾驶员或车上人员受伤,将无法得到保险公司赔偿。

   “乘客险”就是造成车内乘坐人伤残、死亡的,保险公司会赔偿治疗费或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乘客是否是“第三者”?

   如果是第三者受伤害,而保险公司不主动赔偿,第三者就此享有诉请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的权利。但乘客,即车上人员,就不能依据这个条款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而只能告车主,然后车主支付赔偿后,再由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对车上人员(乘客)有明确约定,死亡者在车上,因此不是第三者。

   原告属于该车车上人员,也不属于该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范围。原告无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此外,在交强险中,交强险的赔付只管“车外”,乘客不算“第三者”。交强险不处理乘客人员伤亡的赔偿。2006年7月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属于法定强制保险,但它保障的是车外人员的利益,而原告作为客车乘客并非车外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障对象,这意味着原告不能从保险公司直接获赔。

   因此,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追究保险公司负连带责任险”有法可依。

“拼车族”如何防范风险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向拼车族发出风险提示,并提出了避免纠纷、防范风险、保障权益的5点建议。

   1.谨慎选择“拼友”。法官提出,一旦形成拼车关系,搭乘人的出行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就要依赖于司机。搭乘人应通过了解驾驶人提交身体体检证明的情况、实际驾龄、以往交通违法处理记录等情况,综合判断驾驶员的技术水平、遵守交通法规的情况以及有无开快车、酗酒等不良驾驶习惯。

   2.仔细检查车况。车辆自身的安全性能和车况对于安全出行也极为重要。对此,搭乘人可以通过了解车辆年检验车或定期保养的情况、目测检查等多种方式得出车况结论。

   3.查验并记录车辆已有的保险情况,未保险的最好提前投保。搭车人要注意提前了解所搭车辆的保险情况,并查验保险的赔偿限额、保险期间和免赔事项等。由于交强险是第三者责任保险,其赔付范围不包括车上人员,因此机动车是否投保交强险以外的商业保险、投保商业险的险别和保险期间是搭乘人须特别关注的。为防患于未然,车主最好能提前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搭车人最好能提前投保短期意外险,为双方的安全加上一道“保险锁”。

   4.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车主和搭车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旅途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约定。尤其在有偿拼车的情况下,一定要明确对价的支付形式、数额及性质,尽量避免“营利”嫌疑,避免保险求偿受阻。

   5.熟悉交通法规,注意收集证据。司机要谨慎驾驶,避免发生意外;一旦发生事故,应迅速判断出事故的责任方和过错方,并采取拍照、录音等适当措施及时保全证据,为索赔做好充分准备。

   法官指出,拼车出行对于司机和搭乘人而言,面临的最大风险即是交通事故的伤害以及受到伤害后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赔偿问题,对此,对于搭乘人的人身损害,只要搭乘人自身不存在过错,无论是有偿拼车还是无偿拼车,也无论是否签订了免责条款,司机均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如果搭乘人明知司机存在醉酒、无驾驶执照等非法行驶行为,仍执意搭乘的,搭乘人则将面临着自行承担相应损害后果的风险。而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车辆财产损失,只要搭乘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即可不必担责。

出行安全需要拼车合法化

   拼车,俗称搭顺风车,这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司空见惯,在我国却是近几年才开始的一种出行方式。“骑车太累,公交受罪,打车嫌贵,养车很费,只有拼车最实惠。”这一在城市拼车一族中流行的顺口溜,既反映了拼车是一种社会需求,也体现了拼车所具有的现实合理性。不过,随着拼车现象在全国不断升温,拼车的合法性问题也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根据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经营性的客运行为,如果没有按规定办理车辆营运手续就属于非法营运。至于搭有车族的顺风车,车主收取搭乘人费用是否合法,目前尚无定论。正是由于缺乏对有偿拼车行为的具体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拼车人和相关管理部门均会因此遭遇法律尴尬。

   按照我国现有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利用私家车从事有偿拼车是一种无证经营行为,应该按照黑车来处理。根据规定,非法营运行为一经查实将对车主处以暂扣车辆、高额罚款等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运管部门认为,只要是收费的拼车,无论是支付加油费,还是给包香烟,都是违法的,属于客管执法部门打击的对象。他们认为,拼车现象破坏了城市出租车行业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出租车司机的利益,必须严厉打击。

   广州对私家车拼车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引起不少市民的反对。实际上,郑州早在2005年9月就出台了同样的规定。据郑州市客运管理处信访办负责人介绍,按照规定,司机直接收取乘客车费;顺路送人并收取油费或过桥过路费;以其他方式(如计入货物、服务价格的)间接结算车费都视为营运行为。以此参照,私家车既没有向国家交纳相关税费,也没有办理任何营运手续,拼车造成了事实上的无证营运行为。这样,扰乱了客运市场,也损害了合法经营者(出租车司机)的利益,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许多市民在认同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车辆的同时,认为有关部门应该对车主拼车加以区别对待。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也是乘客、车主、社会三方共赢的选择,应当在合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

   有法律人士认为,客运部门认定收费拼车为非法营运显属牵强,从本质上说,拼车行为是一种分担成本的补偿行为,其搭乘对象相对固定,多具有一次性、临时性或者短期性的特征,并非长期以此为业,因此,只要收取的数额不是过分高于车辆运营成本,就不能认定为是“用作营运用途”,这是必须与长期以盈利为目的搭载不固定乘客的“黑车”区别开来的。

   一般而言,拼车行为多发生在邻居、同事和朋友等熟人范围内,车主基本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搭乘人也并非因为支付了一定的金钱而理所当然地要求车主任意按照自己的意愿(不限时间地点)提供运送服务。这种拼车行为显然不应界定为非法营运,而对这种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依据行政合理性原则,管理部门自然也不应当予以处罚。但有的地方为避免有偿顺风车给黑出租车形成保护和冲击出租车市场,对拼车一律持否定态度。

   在目前油价很高的情况下,一人开一辆车,座位的空置率很高,许多人认为这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不以营利为目的拼车行为最大限度地节省了资源,又满足了人们的需要,有关管理部门不应以违法为由禁止,而是应该修改相关规定,并合理地引导和规范,达到既节省能源,又避免扰乱社会秩序的效果。

   对渐成气候的拼车现象,显然宜疏不宜堵,应该在规范的前提下予以鼓励和提倡。如何管理拼车行为,有关部门应该广泛听取民意,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推动拼车合法化。

背景资料

   在美国,多人乘坐同一辆出租车是被鼓励和支持的。美国许多城市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修建了拼车车道,也被称为大容量车道。按规定,在这种车道上,只能行驶公共汽车或搭乘两人以上的车辆。这种乘坐多名乘客的拼车车辆,还可以免费通过收费桥梁或道路。因拼车既有利于环保,有利于缓解拥挤的城市交通,又有利于乘客,世界上许多国家鼓励拼车行为。英国的一些地方鼓励拼车的方式也是设置“高乘载车辆”专用车道,即在道路上划定一些车道,在指定的时间段(通常是高峰期)专供搭载了多名乘客的车辆行驶,其他搭载人数不够的车辆和货运车辆不能在这样的车道上行驶。

   另外一些国家则用处罚的方式鼓励人们拼车。比如德国、新加坡,在交通高峰期间,即使是私家车,空车上路也要被罚款。新加坡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使用通行证,规定如果私家车中乘坐少于4人的话,就需要办理通行证才能在道路上行驶,这实际上是变相鼓励民众拼车。在韩国,不仅私家车可成为“顺风车”,就是出租车也可由多名乘客拼车,名曰“合乘制”,坐几个人可以由司机来决定,只要乘客去往同一方向,司机可以向每个客人收取独自乘车应收取的费用。

   在德国,私车拼车都有相关的保险法和税法等民法法律支持,车主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乘客的损失先划分责任范围,是谁的责任由谁赔偿,无法弥补的,由乘客自身的社会保险承担。

新闻链接

拼车肇事的法律责任承担

   拼车分有偿和无偿。有偿拼车是指需车方向供车方支付一定对价的拼车形式,其中支付的对价可以是金钱、油卡,也可以是其他财物。双向拼车也可视为有偿拼车。

   无论是在有偿拼车还是无偿拼车的情况下,对于乘车人因为交通事故而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司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偿拼车与无偿拼车,司机承担的责任大小会有所区别,一般情况下,对于有偿拼车,司机与搭乘人之间实际上就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司机负有将搭乘者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并在运输过程中对乘车人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在无偿拼车的情况下,出于公平的考虑,司法实践中一般会酌情适当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

   为了避免“无偿”拼车造成事故后还要对乘车人进行赔偿,一些司机想出了签订免责条款的主意,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拼车出行过程中,造成的对于乘车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司机一律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种免责协议并不一定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免责协议应区分其免除责任的范围,对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约定,因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一般会遵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认可协议的效力;然而,对于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因违反了公序良俗,将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

   发生交通事故,一方面可能会造成乘车人的伤害,同时也必然造成双方车辆的损坏。许多乘车人十分关心,对于这部分损失,其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部分损失,通常情况下应由双方司机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担,乘车人无需负责。但是,如果乘车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那么就应该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过错包括很多情况,例如乘车人在车内有不当举动,影响了司机驾车而造成交通事故,再比如乘车人强行要求司机违章行驶造成交通事故的。

(李  芹)  

拼车可能涉及到的保险

   发生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寻求赔偿往往有两种途径:即向事故责任方求偿和向保险公司求偿。其中寻求保险赔偿可以说是能够较为迅速得到有效赔偿的重要途径,提前投保也是拼车双方解除后顾之忧的重要手段。那么,在拼车的情况下可能涉及到哪些保险呢?

   1.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提起车辆保险,大部分人最先想到的往往是交强险,与此相关的还有第三者责任险。

   目前我国的机动车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交强险就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但其中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主自行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其保障范围、保险金额等方面比交强险更为灵活,但同样也是对本车人员以外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进行赔偿。

   而在拼车关系中,一般情况下搭车人都属于“本车人员”的范畴,因此无法通过强制险和第三者险得到赔偿。但是,当所拼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搭车人所受的损害就属于其他车辆投保的强制险或第三者险的承保范围,因此能否得到赔偿以及得到多少赔偿要取决于对方车辆的保险情况。

   2.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又称乘客险,是车险附加条款之一,在性质上属于商业险,它针对的就是车内乘客发生的意外伤害。该保险的优点是:不指定具体乘员,只要车上乘客发生人身伤亡都负责赔偿。目前有相当部分的车辆投保了此险种,这对于保障拼车双方的利益是最适合不过的。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所有私家车都是以非营运车辆身份参加保险,根据保险合同规定“非营业性的私有车辆用作营业用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因此在有偿拼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将收取对价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营运而不予理赔。私家车主的有偿拼车行为是否具有营运性质确实不太容易界定,尤其在有偿部分数额略高而双方又没有对收取金额所包括的内容及拼车的其他相关事宜作出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拼车双方难以提供证据证明“非营运”性质而不易取得保险赔偿。

   3.短期意外保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车主购买的,由于是否购买取决于车主,而且这份保险的赔偿金额比较低,因此,为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搭车人还可以在拼车期开始前自行购买一份短期意外保险,该种保险的保险期限灵活,搭车人可以自行选择较为合适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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