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本报记者 孙文鹰
新规定让交通事故处理公正、公开、便民、快速,道路交通变得更舒畅、更和谐。
公安部8月17日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简称新规定),完善了事故责任认定、申诉和复核等多方面内容,并规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这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积极意义。
不服事故认定可复核
新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三十日内,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在交通事故中,无论是构成交通肇事还是双方对赔偿份额的分担,交警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是决定因素。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没有明细规定,同时“新交法”又取消了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内容。因此,造成了现行法律中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如若不服,既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往往来回奔波于法院和交警部门之间,抱怨不断。
2007年5月,公安部交管局下发了十六条便民措施,其中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到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但十六条便民措施只是部门章程,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
新规定则强化了交通事故的认定与复核,并增加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申请复核权,为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提供了相应救济程序。其目的是想通过层层把关、多级审核,避免错案冤案的出现,最大限度保障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撤不撤”要罚款
新规定: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
路上发生一起小事故,双方当事人互不相让,站在路中间脸红脖涨地争论,全然不顾身后车流滚滚喇叭声噎。这种情景对开车族来说已司空见惯,但是,明年元旦之后,类似情形将会大大减少。因为新规定在这方面有了“苛刻”要求,一旦执勤交警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而不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要罚款200元人民币。
撤到哪里才算是安全合法?交管部门的解答是:如果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那么就移至就近的服务区或者是应急车道内;如果是在城市快速路上,可以移至就近的应急车道内或者辅路的非机动车道内;如果在其他道路上,可以移至就近的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驾驶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旧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未细化疏散责任,也没有提及司机已经死亡或者无法行动的情形。新规定在这方面有了明确要求,司机必须负起“疏散”责任,除非已经死亡或者无法行动,否则,一旦发生二次事故,将加重司机在二次事故中的责任。
快速处理 便民利民
新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应在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交管部门接到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根据北京市交管局的统计数字,自《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于去年实施以来,事故当事人自行处理率已达75%以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道路拥堵比上一年度下降了60%。这表明,“快速处理办法”已对北京减少道路拥堵起到了关键作用。这种成功经验引入新规定,使它成为了全国性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制度。
在以往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个别交警缺乏快速反应能力,接到事故报警后不及时或不正当处理事故,让事故车辆长时间停在路上,造成道路堵塞,还极易引发二次事故。这种敷衍了事、故意拖延的坏习气,很容易让群众对“依法管理、便民利民”的执法理念产生疑问。
新规定的实施,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大大提高交管部门的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
自行协商 互让互谅
新规定: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等情形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目前设有的“简易程序”的基础上,新规定还增设了自行协商程序。
这样,可以提高交管部门处理事故的效率,减少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和延误,同时,有利于倡导互谅互让的良好社会风气,树立公民的诚信理念。
外国人肇事 禁其出境
新规定: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这是新规定的又一亮点。新规定指出,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
这一规定,可以解决外国人肇事后离境、导致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问题,能够较好地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抽血化验 强制进行
新规定: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以前,对酒后驾驶引发事故的处理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遇到醉酒驾驶有时很无奈,醉酒驾驶员根本不配合验血,有时甚至辱骂、打人,总之就是逃避检查。”许多负责事故处理的民警介绍处理酒后驾驶交通事故时这样认为。
新规定实施后,交警部门依法可对肇事人进行抽血检验。这种规定更具强制性和可操作性,可令当事人在短时间内承认并接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结果,对执法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也是一个强化。
交警严重违规 问责领导
新规定:交警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追究交管部门领导责任。
旧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虽然也有对交管部门及交警秉公执法的要求,但规定轻描淡写,仅仅要求当交警违反规定时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而没有具体的处分内容。在新规定中,不但规定了交警在违法时要承担行政责任,在情节恶劣和造成了严重后果时,还将被追究经济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还要追究交管部门领导的责任。这有利于保障交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和保护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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