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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出台


加入时间:2008/11/9 22:50:34
 

     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妥善解决被拆迁人补偿和安置问题,保障房屋拆迁工作顺利实施,我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正式出台,并向社会公布。

     此办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以棚户区广大群众为重,政策优惠与适当照顾相结合,合理补偿与控制拆迁成本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住有所居”。

     办法在拆迁补偿方面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两种,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土地补偿由拆迁人按土地使用证标注的土地使用面积,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拆迁可享受房改政策而未参加房改的直管公产及单位产权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估价机构确定的房屋补偿总额中的10%付给房屋产权人,90%付给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对符合具体相关条件的无证房屋被拆迁住户,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原房屋重置价格按原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选择房屋安置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的50%比照有证房屋,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安置;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自接的偏厦、门斗等附属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50元补偿,其它附属设施按照相关规定补偿;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低于380元的,按照380元计发;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房屋用途计发搬迁补助费;住宅或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给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有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20日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在评定货币补偿单价基础上给予上浮10%补偿款,非住宅被拆迁人20日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按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元奖励,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发,住宅改非住宅的,可比照此标准予以奖励;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规划或者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用于经营的住宅、已出租的商服或生产加工性质房屋等,该办法也做出了具体补偿规定。除拆迁补偿外,办法还在拆迁安置、保障政策方面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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