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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世界多诱惑 女子网上裸聊聊出敲诈勒索案


加入时间:2008/10/21 20:58:44

 

    2005年夏,苏北地区某县城午后一场大雨之后,几天来燥热天气,一下子变得凉爽起来。刚吃过晚饭的庄萍,匆忙地料理好家务,便上网通过QQ与同学李娟聊起天。聊有一个多小时后,庄萍觉得有点疲劳,便与同学李娟相约改日再聊。庄萍下线后,漫不经心浏览一网上视频聊天室,对一个网名为“青春使者”网民,很好奇,便以名为“雨中百合”的名字与其闲聊,两人觉得很投机,便决定第二天晚上,再联系。第二天,庄萍下班后吃过饭,便又走进自己的小天地,上网与“青春使者”网友聊起来,这样,庄萍与“青春使者”网友从聊工作、聊学习、聊爱好兴趣、聊人生到聊婚姻、聊爱情,发展到无所不说的朋友。庄萍通过与“青春使者”网友视频网聊中,庄萍如实告知“青春使者”网友自己名字、29岁,已婚及工作单位,“青春使者”网友亦告诉庄萍,他叫张坤,28岁,未婚,大学文化,是南京市某区工商部门干部。双方互留手机号码。

    从2006年夏到2007年5月,近一年的时间内,庄萍与张坤一直保持手机联系,张坤多次邀请庄萍到南京玩或者自己来县城看望庄萍,庄萍均委婉拒绝。张坤在聊天中的挑逗语言,使庄萍已感到,两人的关系已发展到不正常地步,若继续发展,将会给家庭造成不好的影响,庄萍决定疏远与张坤的关系。这样,庄萍坚持有两个月未与张坤通电话,未与张坤进行网聊。2007年8月的一天,庄萍打开自己聊天室,发现一个网名叫“漂泊中的云”的人,发来信息,表明自己工作不顺利等情形,庄萍上线随意与其聊起来,结果发现,网名叫“漂泊中的云”的人,仍然是张坤。张坤向庄萍表达了因其拒绝来往及工作、生活中的不顺与苦闷,庄萍亦表达了对其无意伤害的歉意。2007年8月19日下午,庄萍与张坤在视频网聊中,因庄萍过去告诉张坤,自己爱好舞蹈,张坤提出要求庄萍跳舞给其看,庄萍愉快答应,庄萍在跳舞中,在张坤的赞美和言语不断挑逗下,头脑发昏地庄萍竟发展到通过视频进行裸舞。但庄萍万万没想到的事,因为其裸聊,一双罪恶的双手已向她伸来。

    庄萍与张坤裸聊之后,内心很自责,庄萍将自己的手机进行关机,与外面不联系。十天后一天,庄萍打开手机,发现张坤发来几条信息,声称有重要事说。庄萍有一种不祥的预感,2008年8月31日庄萍还是拨通张坤的电话,问有什么事,张坤就说,最近,经济上有困难,要求庄萍借8000元。庄萍称自己的经济也不宽裕,如果是1000元以下可以考虑,这时,张坤露出了罪恶的面目,称自己手里有庄萍裸照,要求其看着办,限庄萍3日内回话,否则,将其裸照发到其单位的网站上,告知其丈夫等。第二天,庄萍上午利用上班时间给张坤发去一个信息,提出中午联系商谈。中午下班后,庄萍无心吃饭,便上网与张坤联系,要求其将所说的裸照在网上发给她,让其看看。很快张坤通过电子邮箱将6张裸照发送给庄萍,庄萍看到自己清晰的裸照,差点晕过去。张坤威胁到,两天内给予答复,否则,将手中所有裸照在其单位的网站上公开,将裸照寄给其家人。庄萍的精神一下子跨了下来,下午便请了病假。庄萍躺在床上,思索良久,决定采取与张坤周旋的办法,拖延时间,再想办法。9月2日,庄萍通过视频给与张坤商谈张坤向庄萍威胁到:如果你要报警,或故意拖延时间,不将8000元打入指定的帐户,他将于9月5日,将其裸照上传到其单位的网站上,叫其身败名裂,看着办吧!便关上视频。

    庄萍已彻底看清到张坤的丑恶嘴脸,是一个早有预谋的敲诈勒索之徒,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9月3日,庄萍毅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调取庄萍与张坤在网上视频聊天有关的电子证据材料及采取相关技侦手段,迅速将张坤缉拿归案,张坤归案后,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不得不如实交代所犯的罪行,经审查并查明,张坤的真实名字叫李小伟,安徽人,2006年7月在南京某一大学毕业后,在一企业做网络管理员,罪犯李小伟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上网与异性网聊,进而实施骗钱骗色的罪恶。公安机关另查明罪犯李小伟在向庄萍实施敲诈犯罪的同时,与在南京打工的外省女青年赵莉网聊后,骗取女青年赵莉的信任,与赵莉发生性关系。

    2008年3月26日,苏北某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小伟敲诈勒索罪一案,在查明被告人李小伟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后认为,被告人李小伟以公布他人隐私为要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小伟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小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敲诈他人财物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小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李小伟犯罪事实、悔罪表现以及对被告人李小伟适用缓刑对社会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性的判断,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当庭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小伟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 王光慧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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