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要考驾驶证的李某,向朋友张某借了一辆轿车,上路练习驾驶技术。李某在练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受伤。经法医鉴定受害人为十级伤残。交通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赔偿事宜,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受害人将张某和李某一同诉讼到龙沙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与李某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共计损失8万余元。
经龙沙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张某和李某共同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8万余元,二人负连带责任。
肇事者并非张某,为何张某要承担连带责任和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龙沙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刘昕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名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驾驶证。”李某本人没有驾驶证,应当到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而不应私自借车练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李某对王某的损害应承担一定责任。张某明知李某没有获得驾驶证,应当预见有危险的结果发生,却把自己的轿车借予其练车,放任其结果的发生。这种行为是不妥当的。应对李某的肇事行为负有一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