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讯 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环卫处赔偿赵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合理部分的70%,即7187.70元。
今年4月14日,明光市环卫处聘用的临时工张某在中心路清扫路面时,将垃圾扫向赵某开的大药房门口,遭到赵某阻止后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张某将赵某左前臂咬伤、右手中指咬掉一截。后赵某住院治疗,住院17天,用去医疗费5597.10元。经鉴定,赵某右手中指末节缺失损伤程度及左前臂远端掌侧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原告赵某认为张某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致其伤害的,其单位环卫处应承担责任。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将张某和其单位环卫处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1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发生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致伤行为与清扫垃圾的行为有关,故张某行为属于职务侵权致人损害行为,应由张某单位环卫处承担民事责任。因原告也存在不当行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遂作出上述判决。
(蔡启国 朱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