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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评定实施方案


加入时间:2008/10/15 14:19:10

     为推进律师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律师业整体综合素质,构建诚信龙江良好法律服务市场环境,促进全省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加快律师诚信制度建设的通知》要求,结合本省实际,黑龙江省诚信龙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省律师协会、黑龙江省诚信建设促进会联合决定,从现在开始,在全省律师事务所中开展信用星级评定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在巩固和扩大律师队伍建设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律师队伍管理的长效手段和长效机制等问题,全面加强律师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诚信执业,树立律师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开展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评定活动的总体工作目标是:通过信用星级评定工作,继续引导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牢固树立诚信执业意识,完善基本的信用制度和信用机制,进而在全省律师行业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规范的信用体系。强化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大力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律师的社会信用度和公信力,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参评范围和评定等级
凡在黑龙江省登记且办理开业登记满三年的律师事务所,均可参加此次评定。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评定工作采用量化评分方式,按百分制,根据本方案设定的项目评分标准,综合基本分值和减分后的得分情况,最后得出评定分数,进而确定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
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分为五级:
五星级信用律师事务所
四星级为信用律师事务所
三星级信用律师事务所
二星级信用律师事务所
一星级信用律师事务所
综合得分95分以上者(含95分)为五星级信用律师事务所;得分85分以上者(含85分)为四星级信用律师事务所,得分75分以上者(含75分)为三星级信用律师事务所,得分65分以上者(含65分)为二星级信用律师事务所,得分60分以上者(含60分)为一星级信用律师事务所,60分以下者,不获得星级信用资格。
三、评定标准和内容
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是反映律师事务所信用状况的基本尺度,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的评定,以律师事务所信用制度建设和向当事人提供诚实守信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
   (一)申报和推荐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应报送下列材料:1、律师事务所申请;2、律师事务所自评报告;3、具体标准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4、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意见。
   (二)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评定的具体标准为:
  第一、具有高度自律、科学规范的信用管理机制律师事务所信用管理机制建设基础分值为20分。符合减分条件的分别予以减分,每项减分最高不超过5分。
  1、具有完备的信用管理制度。信用管理制度包括:诚信教育制度;律师诚信执业标准;律师执业信用和执业素质评价制度;执业信息公示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业务管理制度(含统一格式文书、收案、收费、结算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和上报备案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委托律师风险与律师执业监督事项告知书》制度,《律师服务质量意见卡》制度和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台帐制度);律师执业质量检查、考核、评议、奖惩制度;投诉管理制度等。每个律师都要熟悉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制度每少一项减1分;抽查发现律师对制度的内容和要求不熟悉的每人次减1分。
  2、诚信建设工作的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工作经常化,各项信用管理制度都得到严格落实。律师事务所建立了诚信建设工作机构,明确了诚信建设工作的领导分工、领导职责和领导责任追究办法;诚信建设工作的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工作规范,有完整的工作记录。机构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减2分;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的评分根据制度落实到位的状况(好、较好、一般、差),酌定减1、2、3分。
  3、全面、深入、系统地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含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信用知识教育)。诚信教育活动有计划、有主题、有记录,每月不少于半天。诚信教育活动每少一次减1分,年度活动安排无系统性,无主题的减2分。
  4、实行执业公示。执业律师的姓名、照片及执业证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律师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监督部门、收费投诉电话,律师执业监督部门、投诉电话等内容均作上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每少一项(或人次)减1分。  
  第二、具有优良的服务质量
  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基础分值为30分。评定前三年内,存在有下列减分情形的,分别予以减分,累计减分不超过30分:
  1、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被投诉,并经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初步核实,予以立案的,每件减1分;被投诉事项部分或全部查实,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调解(含自行和解)或诫勉谈话的,每件减3分;被投诉事项部分或全部查实,受到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每件减6分;被投诉事项部分或全部查实,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因违法行为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每件减10分;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因同一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两个不同级别处理的,以最高级别的处罚一次性减分;
  2、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被市级以上新闻单位在媒体上曝光,且经查证属实的,市级扣10分,省级扣15分,中央级扣20分;
  3、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市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或其领导批评且查证属实的,市级每件减10分,省级每件减15分,中央级每件减20分;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因同一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两个不同级别机关或领导批评的,以最高级别机关或领导批评一次性减分;
  4、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每人(次)减30分;
  5、律师事务所存在诸如乱设分支机构、为实习律师及无证人员出具执业文书或函证、出租柜台、非法吸收合伙人等较为严重的不规范问题,经上级行业和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减10分。
  第三、具有良好的社会评价
  律师事务所社会评价基础分值为50分。符合减分条件的分别予以减分。
  1、所在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家有关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律师事务所的评价,满意率达100%的得1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1分,最高减分不超过10分。
  2、所在地公、检、法等单位有关领导和办案人员对律师事务所评价,满意率达98%以上的得1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1分,最高减分不超过10分。
  3、律师事务所承办各类法律事务所涉及的委托人、当事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评价,(征求意见范围不得低于近三年委托人、当事人总数的80%;抽查案件数量不低于近三年办案总数的5%,每所不少于15件)满意率达到95%以上的得2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1分,最高减分不超过20分。
4、各律师事务所互评,其他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事务所的评价,满意率达98%以上的得1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1分,最高减分不超过10分。
   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评价的征集,由所在地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在评审前,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评定委员会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发放《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所信用星级评定工作征求意见函》、《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信用情况调查表》、《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诚信执业征求意见函》,广泛征求社会对律师事务所的评价意见,经收集、综合后,作为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的评定依据。
四、组织领导
    1、成立由省诚信办、司法厅、律师协会、省诚信龙江建设促进会及社会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省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全省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评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对评出的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进行确认和审批,对评出的四星级以上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考核评估。
省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律师协会,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2、 各级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评定委员会组建后,要认真组织和实施对本辖区律师事务所进行社会公众测评、实地考评、问卷调查和统计测评。并将评定情况及时报告省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评定委员会。
    3、各级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评定委员会,发现律师事务所在信用星级评定过程中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取消评定资格。
    4、 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评审工作由所在地评定委员会按标准逐项进行审核、验收。评定委员会在评定中对有争议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决定。
  5、 被评定为星级信用的律师事务所,由省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评定委员会颁发信用星级证书和牌匾,并将评定结果进行行业通报,同时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向全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6、已评定的星级信用律师事务所每两年复评一次。经复评达到相应星级信用律师事务所分值标准的,可以晋级或保留原有星级资格;复评不合格的降级或取消其相应星级信用律师事务所称号。
   7、 律师事务所对评定的信用星级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行署)、系统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查,也可以申请采取听证程序。四星级以上信用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复查,由省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评定委员会和市(行署)系统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听证。
    对于此次星级信用律师事务所的评定,我所积极准备资料,相信我们所科学规范的信用管理机制,优良的服务质量,良好的社会评价能够获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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