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按照《齐齐哈尔市律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中确定的检查内容,结合省司法厅《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信用星级评定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经市律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对原《齐齐哈尔市律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现将检查项目中增加的部分制度名称公布如下:
1、 诚信教育制度
2、 律师诚信执业标准
3、 律师执业信用和执业素质评价制度
4、 执业信息公示制度
5、 业务管理制度(含统一格式文书、收案、收费、结算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和上报备案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委托律师风险与律师执业监督事项告知书》制度,《律师服务质量意见卡》制度和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台帐制度)
6、 律师执业质量检查、考核、评议、奖惩制度
7、 投诉管理制度
8、 律师事务所诚信建设工作机构、领导分工、领导职责和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请各律师事务所对照《考评暂行办法》及上述补充的部分制度名称,认真进行完善,抓好制度落实。
另市考评小组拟定于5-6月份对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考评,望做好备检工作。
市律师事务所信用等级
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
|